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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农村版讯(记者彭翠楠、通讯员肖明、张妍妍)唐某未办生猪屠宰证在家中私自屠宰生猪282.9斤,被行政执法人员处以7.5万元的行政处罚,唐某对行政处罚金额提出异议后,监利市检察院积极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帮助唐某将罚款数额调减至5000元。
去年12月19日凌晨3点,唐某在家中屠宰生猪时,被巡查至此的监利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人员抓个正着,一查,唐某无生猪屠宰证和生猪定点屠宰标示牌,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没收了其屠宰生猪刀具、生猪及生猪制品282.9斤,后又核实唐某屠宰生猪前未申报检疫,今年4月24日,监利市农业农村局遂向唐某作出了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唐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但又觉得处罚过重,于是向监利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今年6月,监利市检察院依托与法院、司法局、信访局前期共同签署的《关于构建行政争议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参与进该案的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通过实地走访唐某家中及村委社区,检察官了解到,唐某是第一次从事屠宰活动,屠宰的猪肉已被扣压,未流入市场造成危害,且唐某患有精神疾病,家庭条件比较困难。唐某也向检察官、法官坦言:“这么高额的罚款,我是真拿不出来了。”
《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综合所有调查核实到的情况,检察院和法院经研究后认为,该案中唐某存在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主观过错和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且积极配合调查,市农业农村局在行使裁量权时应遵循“过罚相当”原则,依法合情合理地对唐某减少罚款。
今年7月17日,围绕该案处罚是否过当这一焦点问题,监利市检察院联合市法院、市农业农村局召开了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会议,同时邀请当地司法局、信访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和律师代表共同参加。“行政机关从维护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对违法行为作出严厉处罚,具备现实合理性。”“但对唐某‘重罚’,不仅起不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会让被处罚者产生抵触心理,不利于其认识改正错误,增加行政执法成本。”认识到处罚过当,监利市农业农村局参会代表同意调减罚款数额,唐某认可新的罚款数额并缴纳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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