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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6-09-22 11:06:58

近日,黄陂区人民政府网发布

《黄陂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内容如下

当前,黄陂区已进入森林重点防火期,大风、干旱天气极易发生森林火灾。为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森林火灾和露天焚烧秸秆现象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特发布如下戒严令:

一、戒严期:2026年10月1日起至2027年5月5日止。

二、戒严区域:黄陂区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区、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林业产业基地及周边500米范围内区域。

三、戒严期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戒严区域内实施如下行为:

  • ❌燃放烟花鞭炮、烧纸点蜡;
  • ❌烧荒、烧田埂地坡农作物、烧秸秆、烧草积肥;
  • ❌野外用火取暖、野炊、篝火晚会、烧烤、空中移动火源等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 ❌电网狩猎或使用其它引发明火的工具捕猎行为;
  • ❌在林区内吸烟或随意丢弃打火机等火种;
  • ❌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
  • ❌其它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区人民政府在戒严区域主要路口、景区设置临时防火检查站,禁止携带火种进入戒严区域。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源隐患。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须有效履行监护义务,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引起的森林火灾,监护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

八、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街、乡行政首长负责制,由所辖行政区域党政负责人负主要职责。

九、对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报告黄陂区园林和林业局森林防火值班室(森林火警电话:027-61009119、区改善空气质量办公室027-61009056)或者拨打“119”、“110”报警。

十一、本令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

黄陂区人民政府

2026年9月22日

图片

(湖北日报客户端 通讯员吴九云 郑幸子)

责任编辑:胡建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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