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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随意延长合法吗?青山区法院这样划清法律红线
湖北日报 2026-06-12 22:31:44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张强、刘露)近日,武汉市青山区法院审理一起因延长试用期引发的劳动争议案,明确“法定试用期内延长仍属二次约定试用期”,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行为,为用人单位规范试用期管理、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司法指引。

2024年9月19日,周某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从2024年9月19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试用期月工资9000元,转正后月工资11250元。

2025年1月16日,周某提交转正申请,公司以其工作表现不佳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双方于1月23日签订《补充协议》,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即2024年9月19日起至2025年3月18日止。

6个月试用期届满后,公司仍未为周某办理转正手续,并于4月3日与周某协商调岗降薪。周某拒绝后提出离职,工作至4月21日离岗,公司全程按试用期标准发放工资。后周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4月21日违法约定试用期应发工资差额、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裁决某公司支付周某工资差额9000元以及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3月18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3.3万余元。双方均不服向青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试用期随意延长合法吗?青山区法院划清法律红线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本案中,双方初始约定的3个月试用期合法有效,但公司在试用期届满后,以补充协议形式将试用期延长至6个月,构成二次约定试用期,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自2024年12月19日首次试用期满之日起,周某应视为已自动转正,公司应按照转正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结合工资发放记录,某公司实际将周某的试用期延长至2025年4月21日,故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某公司应按焦某转正工资向焦某支付赔偿金。2025年10月,青山区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周某支付工资差额9103元以及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4月21日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5万元。

规范用工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前提。本案判决明确了“法定最长试用期内延长仍属二次约定试用期”的裁判规则,向社会传递清晰导向:用人单位应摒弃“试用期是法外之地”的错误观念,坚持依法、诚信用工;劳动者应强化法律意识,在权益受侵害时,勇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责任编辑:汪崇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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