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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庄稼地?不,是珍贵文物!3名盗墓贼获刑超10年
湖北日报 2026-06-12 21:06:58

湖北日报讯(记者周寿江、通讯员徐凤云、魏秋晨)2026年文化和自然遗产日来临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文物和文化遗产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襄阳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盗掘古墓葬案入选,这是我省唯一入选案例。

位于随枣走廊上的郭家庙墓群,是西周晚期至春秋早期曾国国君及其家族的墓地,为研究曾国历史演变、文化序列及政治变迁提供了重要依据。2015年,湖北枣阳郭家庙曾国墓地入选“2014年度全国十大考古新发现”。

2023年11月,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经前期踩点,在枣阳市郭家庙墓群保护区共盗走鼎、簋等青铜器20件,后联系李某某代为销售。余某某等人准备销赃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涉案青铜器被收缴。经鉴定,被盗掘的墓葬属于不可移动文物古墓葬范畴,被盗青铜器均为春秋时期文物,其中一级文物9件。

4名被告人相继被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余某某、陈某甲、陈某乙12年、10年3个月、10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7万余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依据刑法规定,盗掘被确定为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属于加重处罚情形。郭家庙墓群系湖北省文物保护单位,占地约120万平方米。针对被告人关于盗洞深度仅两米,未挖到墓室、墓道等典型结构,盗掘地点不属于古墓葬,只是普通庄稼地等辩解,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卫星定位图、现场勘测地理坐标信息,结合墓群边界坐标示意图,依法认定盗掘地点位于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检察机关建议对余某某等3人适用加重处罚情节,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量刑建议后被法院采纳。

检察机关介绍,余某某等人盗掘古墓葬后仅简单回填盗洞,致使古墓葬原生结构与遗存环境持续受损。检察机关主动对接文物行政部门,参照相关考古标准核定修复费用,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3名盗墓贼连带赔偿抢救性发掘费用7万余元。

庭审现场。(襄阳检察供图)


责任编辑: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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