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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通讯员 王君娥 胡艳 曹征服
“此次交通事故是对方的全责,我方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何赔偿还有我?”
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无责,是不是就完全不用承担任何赔偿、无需配合理赔?不少车主都存在这样的认知误区。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人民法庭成功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交通事故无责不等于无需赔付,无责车辆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需依法在无责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4月,陈某驾驶无号牌电动四轮车与李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陈某身体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因本次事故产生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向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因李某拒不配合办理交强险理赔相关手续,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陈某遂将李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在交强险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自己各项损失共计198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清晰,陈某全责、李某无责,但交强险区别于普通商业保险,适用特殊的无责赔付规则。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交强险具有公益性、强制性,被保险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承保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对事故受害人的合理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承办法官充分考量陈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实际人身及财产损失,结合交强险无责赔付法定规则,组织双方当事人开展调解工作。经过耐心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陈某自愿撤回对李某的起诉,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各项损失共计18000元。目前,全部赔偿款项已足额履行到位,纠纷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很多驾驶人存在认知偏差,认为事故无责等于无需任何赔付、无需配合理赔,实则混淆了交通事故责任和交强险赔付责任的区别。
交强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国家依法推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核心宗旨是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救济与风险保障,区别于按责任比例赔付的商业车险,设立了专属的无责赔付制度。无责赔付的对象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通常是指事故另一方的机动车驾驶人或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等。即便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无责任,其投保的交强险保险公司仍需在法定无责限额内赔付受害人损失,这是法定责任,不因无责而免除。
同时需要明确的是,依法履行交强险无责赔付义务,通常不会影响无责方次年保险费率。此外,无责赔付并非无条件赔付,仅针对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结果,若损害结果与无责方无关联,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在此郑重提醒各位机动车驾驶人,购买交强险既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的尊重与保障,也是每一位机动车车主应尽的社会责任与法律义务,务必认清交强险法定属性,杜绝侥幸心理,按时投保交强险、合法上路行驶。事故发生后,无责方应当积极配合对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依法履行自身法定义务,避免因拒不配合引发不必要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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