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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情民声|高空抛物1元判例,钱少事大!
湖北日报 2026-06-08 13:02:34

社情民声|高空抛物1元判例,钱少事大!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高伊洛 夏永辉

1元钱的判决是一记警钟

近日,宜昌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高空抛物引起的纠纷。

陈女士家是私房,紧邻某小区楼栋。2025年11月28日晚,楼上突然掉下一瓶矿泉水,正好砸在她家种植的辣椒苗上,植株当场折断。

这已不是第一次“天降异物”,陈女士选择用法律方式解决问题,将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元,并制定有关规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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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法官在小区监控室取证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受损植株系正上方坠落的矿泉水瓶砸断,而陈女士家私房正上方,只有该小区的住户。开庭后走访小区,查看小区监控后台,发现监控存在盲区。本案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结合庭审查明及实地走访、调查情况,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在履行安全保障措施上有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判决小区业主委员会赔偿陈女士1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1元钱并非由业委会委员某个人承担,而是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案件宣判后,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高空抛物有多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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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典型案例体现法律威严

宜昌的1元钱高空抛物案件令人警醒,武汉也有类似案例。

近日,住在一楼的刘先生,院子里连续两天掉下玻璃渣,所幸没有伤到人。第二次掉下玻璃渣时,他迅速拿出手机,拍下了现场。

刘先生拒绝调解,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据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今年1月1日起,我国施行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危险的,可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高空抛物行为符合“其他危险方法”属性且“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若高空抛物行为本身不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同等程度的危害性,或虽然其行为手段具有相当的危险性,但结合案发时间、地点等因素尚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时,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实施高空抛物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发生竞合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湖北日报评论员刘中扬认为,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1元钱判例,分摊到每个业主头上,可以说微乎其微,但正如网友所言,“这不是一块钱的事情,而是严肃的法律问题”,1元钱判例是对法律常识的有力重申和普及,是法治精神的具象化。

典型案例

2023年8月下旬,被告人姜某在武汉市某社区21栋402室从事室内装修工作。其间,姜某多次将建筑垃圾从窗外往下抛出。2023年8月22日9时许,姜某从上述房间的卧室窗户处,将屋内的小件包装纸壳 、灰尘泥土、碎砖等装修垃圾,用蛇皮袋子打包后丢向楼下,砸中了在楼下捡拾废品的被害人李某,导致其胸背部软组织损伤,右侧第6肋骨折。2023年9月14日,经湖北某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3年10月19日,姜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姜某赔偿了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并获得被害人李某谅解。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5月17日作出(2024)鄂0192刑初2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没有上诉 、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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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长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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