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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通讯员 王君娥 曹征服
“我的狗又没直接咬伤她,是她自己骑车不稳摔的,凭什么让我赔钱?”
面对伤者的赔偿诉求,犬只饲养人张某满心不解,拒不承担任何责任。在他看来,只有宠物直接撕咬、抓伤他人,自己才需要负责。殊不知,动物引发的“无接触式”损害,饲养人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咸丰县人民法院清坪人民法庭就审结了这起特殊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为广大养宠群众敲响了法治警钟。
事情要从2025年10月10日说起,晚上八点左右,李某驾驶无牌电动三轮摩托车从张某家门口经过时,张某饲养的黑色犬只突然窜出追赶李某的三轮摩托车并大声吠叫,突如其来的追逐和犬吠让李某受到强烈惊吓,慌乱之下,她无法正常操控车辆,三轮摩托车随即发生侧翻,导致其额头和脚部受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产生巨大分歧。
李某认为,自己摔倒完全是受狗追赶和吠叫惊吓所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犬只饲养人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某则辩称自己的狗并没有直接咬到李某,二者不存在直接伤害关系,同时指责李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本身属于违法行为,摔倒受伤是其自身操作不当造成,所有损失应当由李某自行承担。
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多次协商赔偿事宜均无果,李某遂一纸诉状将张某告到法院,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对事故发生地进行走访调查及调取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发现本案事发地点为公共路段,李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路上正常行驶,张某饲养的犬只突然窜出追赶李某驾驶的摩托车并狂吠,李某受到惊吓导致车辆侧翻并摔倒是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犬只的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犬只进行严格管理,保障他人人身安全。但张某却对其饲养的犬只不作约束进行散养,漠视公共道路的出行安全,放任宠物随意出入公共区域,埋下极大安全隐患,对案涉事故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同时,李某无证驾驶三轮摩托车,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对自身的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遂依法判决张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付李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864元;由李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判决做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未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很多饲养人都存在认知误区,片面认为宠物只有咬伤、抓伤他人,才需要承担责任。事实上,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涵盖直接伤害与间接伤害两大类型。犬只追赶、吠叫、冲撞等行为,即便没有与人体产生直接接触,也可能引起他人的恐慌进而引发损伤的后果,一旦与他人损害构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依旧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本案通过对动物“无接触式伤害”的处理,提醒饲养人、管理人在饲养犬只等宠物时需增强管束意识,加强对宠物的合理控制和管理,切实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负起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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