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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的生猪未经检疫,交易是否违法?
湖北日报 2026-05-25 14:36:32

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刘娇)一批生猪仔交易时未经检疫,买方支付了部分款项,但卖方时隔多年后以交易违法为由,诉请确认合同无效并要求买方返还卖猪款。近日,利川法院南坪法庭审结此案,认定合同合法有效,驳回卖方诉请。

2020年4月,郑某向钟某购买生猪仔40余头,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同年4月22日,郑某到钟某住处挑选并拖运猪仔,当场支付买猪款14000元,尚欠24900元。

2020年6月5日,钟某向郑某催要尾款,双方约定郑某于2020年农历年底(即2021年2月11日前)付清20000元。后郑某未按约付款,钟某于2025年提起诉讼,主张案涉生猪仔买卖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要求郑某返还卖猪款20000元。

庭审中,原告钟某称,出售生猪仔未经检疫,违反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强制性规定,买卖行为应属无效。被告郑某则辩称,相关检疫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经查,双方之间的生猪仔买卖关系成立,交易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案件争议焦点在于,生猪仔买卖未经检疫是否必然导致买卖合同无效。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法院审理认为,此处“强制性规定”特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即直接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否定私法行为效力的法律规范。仅对当事人行为进行行政管理、不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范,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动物防疫法及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关于出售动物需经检疫的规定,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动物防疫管理、防范疫病传播,性质上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此,案涉生猪仔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民事交易活动中,并非所有违反行政管理类法律规定的行为都会导致合同无效。”法官介绍,当事人违反动物检疫、市场监管等领域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效力。本案中,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债权,而非以违反检疫规定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责任编辑:雷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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