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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通讯员 邓楸子宁欣怡
自家山上的树,想砍就砍?近期,广水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使砍的是自家承包的林木,照样构成犯罪,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得一棵不少地植回来。
2024年3月,付某某与广水市某乡镇村民小文(化名)口头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小文责任山场上的林木资源,并商定山场内直径十厘米以上的松树和杂树全部可以采伐。同年3月至5月,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人上山砍伐。经林业技术人员现场勘测,确认付某某无证采伐林木蓄积为55.57立方米。
2025年5月,广水市公安局将付某某传唤到案。该案被移送至广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审查认为,付某某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付某某的行为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青山绿水是大家共有的财富。为此,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追究付某某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承担修复生态等民事责任。
法院最终以滥伐林木罪判处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时判令其按照林业部门制定的修复方案,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在滥伐原地补植树木2691株等。
“让破坏环境的人既受刑事制裁,又担修复责任,绝不能让违法者‘一罚了之’。”广水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彭毅说。目前,该案已经进入执行阶段。
下一步,广水市检察院将持续开展“服务美丽湖北建设,助力长江大保护”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涉林公益诉讼办案力度,依托“林长+检察长”协作机制,从源头上减少因法律认知盲区引发的无证采伐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