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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用“等审计”拖欠民企货款,法院判付2600万余元
湖北日报 2026-05-20 21:52:37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湖北日报讯(记者涂家骏、通讯员蔡蕾)5月20日,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颁布实施一周年之际,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湖北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审判白皮书(2025)》及湖北法院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民营企业最怕什么?货供了、账也对了,钱却迟迟拿不到。在汉阳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依法认定,政府机关不能以“等待审计结果”为由,让民营企业货款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2023年6月,甘肃某医药公司与某区卫健委就前期供货及往来账款进行对账,确认某区卫健委欠付账款3540万余元。某区卫健委在对账函上加盖公章,但同时载明“最终以某区审计局审计结果为准”。

2024年4月,甘肃某医药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某医药公司,并通知某区卫健委。此后,某医药公司多次催要货款无果,诉至汉阳法院,要求支付货款及利息。

案件审理中,某区卫健委认为政府审计结果尚未出具,付款条件还未成就;同时又以某医药公司提供的送货单据不是原件为由,不认可证据真实性。为查清事实,汉阳法院四次向政府机关发函,承办法官还专程赴甘肃某地核实,最终确认送货单据复印件真实。法院同时认为,某区审计局开展的审计与本案关联性不特定,审计期限也不明确,如果仍坚持“等审计结果再付款”,可能导致货款被无限期拖欠。

法院审理认为,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依约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履行内部流程、等待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付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最终,汉阳法院准许某医药公司提出的司法审计申请,并综合审计结果、已付款情况、约定结算条件等,判令某区卫健委向某医药公司支付货款2600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息诉,首期300万元已支付到位。

该案释放出明确信号:民营企业依法供货、履约后,就应及时拿到应得账款,不能让“内部流程”“等待审计”成为拖欠民营企业货款的借口。

“绝不让企业性质的标签成为法律平等保护的障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张竞在发言中表示,法院通过司法清欠,帮助企业加快资金回笼,缓解经营压力,也让民营企业对法治政府、法治市场更有信心。

责任编辑:雷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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