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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到手机,玩坏就扔?失主起诉获赔4000元
湖北日报 2026-05-09 17:56:39

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田甜、李婷婷)拾金不昧,不只是道德要求。近日,咸丰县法院审结一起“丢手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判决捡到手机拒不归还、“玩坏”后将手机丢弃的被告赔偿原告失主经济损失4000元。

2025年12月31日下午,刘女士骑电动车经过一住宅小区附近路口时,装在口袋里的手机不慎滑落,回家后才发现手机丢失。通过手机定位功能,刘女士锁定手机大致位置,她立刻请朋友在小区业主群里发了寻物启事,承诺“必有重谢”。但消息发出后不仅无人回应,手机定位还不断偏移,最终彻底消失。

刘女士报警求助。民警调取监控查到,手机掉落后已被路过的王某捡到,遂联系王某到场调解。没想到,王某拒不承认,声称监控中自己捡到的是垃圾袋而非手机。调解无果,刘女士辗转从附近商户找到另一段监控视频,能清晰看到王某捡起手机并放进口袋的过程。

眼见无法抵赖,王某终于承认,捡到的手机已被其有智力障碍的亲属把玩后摔坏,后续又被扔进了垃圾桶,彻底无法找回。刘女士要求按新机5999元的价格赔偿,王某表示“最多赔1000元”。

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刘女士向法院起诉。

庭审中,王某多次更改说辞,反复否认捡拾手机、质疑手机型号,前后陈述矛盾重重,且无任何证据支撑自身辩解。而原告提交的购机记录、定位轨迹、多段监控视频、出警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事实清晰、证据确凿。

法官介绍,民法典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及时返还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要妥善保管物品。若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王某捡拾他人贵重遗失财物后既未主动联系失主、积极返还财物,也未上交公安机关妥善处置,反而放任他人损毁财物、随意丢弃灭失,存在重大过失,其行为已然违反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官充分考量手机购入价格、使用时长、自然折旧、前期车辆轻微碾压损耗、维修成本以及双方过错程度,判决王某赔偿刘女士4000元。

判决作出后,王某承认了错误,主动足额履行全部赔偿款项。

法官提醒,拾金不昧是公民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捡拾他人遗失财物,拒不归还、私自侵占、随意损毁丢弃,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责任编辑:雷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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