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湖北日报通讯员 梁军
深夜,一辆满载塑料颗粒的重型半挂车行驶在高速公路上。突然起火,火势迅速蔓延——35吨货物,价值27万余元,还没送到目的地,就已在火光中损毁大半。
更令人唏嘘的是,事故之后,货物被随意堆放在消防部门的露天货场,日晒雨淋,无人问津,最终全部变质。买家、卖家、承运方,三方就货损相互推责。
近日,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经枣阳、襄阳两级法院审理后,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货款付了,货却没收到
2024年10月11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陈某订购了35吨“PE高溶脂50”塑料颗粒,单价7920元一吨,含运费。双方约定:先付款,后发货,货物直接送到王某某位于枣阳市中兴大道的仓库。
当天,27.72万元货款到账。陈某随即通过运满满平台联系到货车司机郭某某,并委托其运输。郭某某驾驶着登记在南阳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车,踏上了从浙江到湖北的运输之路。
然而,当天晚上7时左右,车辆行至江苏南通境内时,突发火灾。当地消防救援大队事后认定:起火原因排除了遗留火种和外来火源,不排除行驶过程中车轮故障摩擦引燃轮胎。
大火虽被扑灭,但车厢内的货物已遭受严重损毁,而更让人心痛的后续问题,才刚刚开始显现。
日晒雨淋,货物全报废
火灾发生后,货车司机郭某某第一时间联系了托运人陈某,希望他来处理。陈某让他去找买家王某某。王某某则态度明确:货款我付了,约定送到我仓库,这事不该我处理。
就这样,三方“踢起了皮球”。
剩余未烧毁的货物,被随意堆放在消防部门的露天货场。没有遮盖,没有看护,先是被火烧烟熏,后又经历日晒雨淋,这批塑料颗粒最终全部变色、变质,彻底报废。
王某某不甘心,要代办托运方给个说法。2025年3月,他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将陈某告上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然而,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决:货物交付承运人后,损毁、灭失的风险已转移给买受人王某某,不应由托运人赔偿,其诉讼请求被驳回。
王某某输了官司,但问题没有解决,那么,货物损失到底该谁赔?
法院裁决:承运人承担的是严格责任
三方协商无果后,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某某一纸诉状诉至枣阳市人民法院,要求运输公司、郭某某赔偿货款277200元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运输公司辩称:我们和王某某没有合同关系,他不是我们的客户,他没资格告我们。陈某则辩称,货物交由郭某某运输,原告的损失应由运输方承担。
承办法官张家政认为,王某某已支付含运费的货款,陈某代办托运,货物交付承运人后,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承担,因此,买受人王某某完全有权向实际承运人主张权利。
张法官指出: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并没有履行“减损义务”。既没有把未烧毁的货物继续送往枣阳仓库,也没有在王某某拒收时依法提存,而是放任货物露天堆放,最终导致全损。
“运输业务是高风险业务,承运人应负责安全将货物送到目的地,有时运输途中难免会发生事故,在出事后不能两手一摊,放任不管,而要及时止损,负责到底。”承办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是因不可抗力、货物自然属性或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
枣阳法院审理查明:这批塑料颗粒物理性质稳定,不属于危险品,运输公司明知货物不能雨淋暴晒,也选择了承运并做了雨布遮盖,说明运输条件可行。火灾系车辆自身故障引发,并非不可抗力或货物自燃。因此,承运人难辞其咎。
同时,驾驶员郭某某、许某某系运输公司聘请的司机,其接运单和驾驶行为系履行该公司职务行为,其无重大过失,不应承担责任,相应的民事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托运人、收货人对承运人的选择和交付运输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最终,枣阳法院判决运输公司赔偿王某某货物损失277200元。
一审宣判后,运输公司不服,上诉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4月,襄阳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货运合同中承运人对货物毁损灭失承担严格责任,只有法定免责事由才能免赔。法律既是权益的最后防线,更是市场的基本准则。货物买卖及运输各方应事先明晰权责、主动守法履约、强化风险防范,从源头避免纠纷,护好自身合法财产,让货物交易更规范、更安心。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