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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向亚芬)一纸离职协议,能否“买断”劳动者的全部权利?近日,利川法院审理一起特别的劳动争议纠纷案,帮助遭遇不公平条约的企业员工依法维权。
2024年,小李与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作两年后,因市场环境变化,公司决定控制成本,在未提前30天通知的情况下,突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将一份《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协议》交给小李签字。
协议载明,公司支付给小李补偿金6000元,这笔钱涵盖了离职经济补偿金、工资、奖金、加班费等所有费用,并要求小李放弃包括诉讼在内的一切后续权利救济途径。
小李签字后意识到,这份补偿金远低于法定标准,于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协议。但仲裁认为不在受理范围,未予受理。小李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这份不公平的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存在明显不公之处。
其一,经济补偿金严重缩水。根据劳动合同法,小李月平均工资为6265.63元,工作两年,法定经济补偿金应在1.2万元以上。而协议约定的6000元需包含其所有劳动权益,显然远低于法定标准。
其二,权利限制过于严苛。协议要求小李放弃一切后续维权途径,甚至约定若小李再主张任何权利,需支付高额违约金,实质是变相限制和剥夺了劳动者的法定救济权利。
利川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协议“显失公平”,予以撤销。被告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案中,公司从通知到签订解除协议仅3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法官介绍,从协议内容来看,公司未就协议格式条款向小李进行解释说明。小李作为销售岗位员工,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有限,而公司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在小李缺乏充分判断能力的情况下促使其签署协议,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显失公平”情形,故依法对该协议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