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湖北日报通讯员 王君娥 曹征服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加,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由此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日益复杂。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伤残后,侵权人已支付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因伤情需要进行二次手术产生的误工费,能否再次主张赔偿?日前,咸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明确受害人因二次手术产生的合理误工费应当予以支持。

2024年4月,杨某驾驶机动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向路边护栏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冉某某受伤,此次事故经交通警察大队裁决,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冉某某因此次交通事故受伤入院治疗且经依法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双方就事故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冉某某便将杨某及杨某机动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冉某某赔偿金146012.25元,杨某支付冉某某赔偿金18213.17元。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按判决履行了支付义务。
该案履行完毕后,2025年10月,冉某某因案涉交通事故伤情接受“左胫骨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取出术”。术后,冉某某就因二次手术产生的相关损失,再次向杨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杨某辩称,冉某某因此次事故产生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已在上一案件中处理并实际支付,冉某某再行主张误工费不应得到支持。该保险公司则辩称,冉某某后续治疗时间是发生在保险日期之外,且已经超过了保险条款约定的治疗延长时间,依法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冉某某有劳动能力且需参加劳动获取生活来源,其后续治疗手术确有必要,且能够达到改善病情的目的,其因二次手术产生的相关损失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但关于其主张二次手术误工费损失的诉请,因前案杨某及保险公司已向冉某某支付了残疾赔偿金,根据损害填平原则,为避免重复计算,本次误工费计算中应对相应时间段的残疾赔偿金予以扣减。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冉某某赔偿金7554.02元,杨某支付冉某某赔偿金16081.18元。判决作出后,杨某及保险公司均主动履行了赔付义务,该案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损失的一次性赔偿,而二次手术误工损失是受害人在有劳动能力或存在劳动能力情况下因需住院治疗而无法劳动造成的损失,二者分属不同种类的赔偿项目,赔付的前提条件与法律性质均不相同。
受害人主张二次手术误工费赔偿,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二次手术确有必要实施,与案涉交通事故伤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是受害人残疾程度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仍具备从事相应劳动的条件。若受害人伤残程度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客观上已无从业、务工可能,则不存在二次手术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本案中,冉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虽劳动能力受限,但并不妨碍其从事部分工作,故对其因同一侵害行为导致的二次手术,该期间的误工费应当得到支持。在此也提醒广大驾驶员,驾车出行应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谨慎驾驶、文明行车,切实保障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从源头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