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刘娇)公司注销了,欠下的债就能“一笔勾销”吗?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判决未了结债务就申请注销的公司股东继续承担债务,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2021年4月,A公司成立,胡某持股60%,高某持股40%。同年9月,王某与A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定车合同,约定购买一辆本田雅阁汽车,总价款219733元。合同签订当天,王某支付了裸车款197000元,A公司出具收据。
后A公司未交付车辆,王某多次找到胡某、高某二股东讨要购车款,两人承诺退还全部购车款,陆续退还88800元。直至2021年11月,A公司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此时胡某、高某仍为公司股东,尚有108200元购车款未退还。2025年2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由二股东连带退还剩余购车款。
高某辩称已与王某达成协议,并按约定退还了自己应承担的40%的份额。胡某则称自己仅为挂名股东,未参与公司经营,对相关事宜不知情。
利川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A公司签订的购车合同合法有效,因A公司未交付车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有权依法解除合同。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无法清算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本案中,A公司在注销时,全体股东向登记机关承诺“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但事实上公司仍有未清偿债务,该承诺属于虚假陈述。因此,胡某、高某作为公司注销时的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关于高某的责任,因其在A公司注销后与王某签订了《免责协议书》,并已按协议履行了退款义务,王某再要求其承担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购车合同,并由胡某退还王某购车款108200元。
法官介绍,简易注销是为方便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快速退出而设立的制度,但绝非股东逃避债务的捷径。股东在办理简易注销时,须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情况如实承诺。如果公司存在未了结的债务,股东仍以“已清算完毕”为由申请注销,属于虚假承诺,依法应对公司注销前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