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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意排污致黄鱼大量死亡,法院判排污企业赔偿13.7万
湖北日报 2026-03-19 21:50:33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梁军、刘佳美)个体养殖户养殖的黄鱼大量死亡,矛头指向上游一企业,然该公司拒不认账,遂被告上法庭。近日,这起污染环境责任纠纷案,经湖北襄阳、枣阳两家法院审理后,判决排污公司赔偿养殖户经济损失13.7万余元。

2023年4月,个体养殖户陈某承租的14亩堰塘突发险情,辛苦养殖的黄鱼大量死亡并漂浮水面。事发后,陈某第一时间向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报案。

执法人员迅速到场,对涉事企业门口下水道及鱼塘水体进行了取样检测,结果显示,两处水质样本均超出了“水质最低检出限”指标,无法保障鱼虾的正常生长繁殖。

调查显示,位于陈某鱼塘上游的湖北某汽车公司(以下简称汽车公司),其焊装、冲压车间在生产,却未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更致命的是,厂区未配套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企业负责人坦言,每逢降雨,雨水冲刷厂区路面,便将少量未完全收集的生产废水带入污水管网,最终汇入下游。

针对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罚款,并责令立即整改。与此同时,村里组织人员对死鱼进行紧急打捞称重,整整11021.26斤。

后因赔偿协商无果,陈某一纸诉状将汽车公司诉至枣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87361.42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环境纠纷中,行为人需就自身无责、减责情形及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汽车公司位于陈某鱼塘上游,陈某发现鱼死亡后及时报案,生态环境部门检测数据及现场调查情况,足以证实该公司排污行为与鱼死亡存在关联。

对于汽车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认为,其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上述事实,因此不予采信。

参照湖北省农业事业发展中心公布的黄鱼市场批发价25元/公斤,结合死鱼重量,法院核定水产品损失价值为137765.75元。

据此,2025年11月,枣阳法院依法判决汽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陈某137765.75元。

一审宣判后,汽车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今年3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污染环境者必须要为污染行为“买单”。该案判决,不仅为受损的个体养殖户讨回了公道,同时也为排污企业敲响警钟:企业的发展不能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司法不仅是权利的守护者,更是绿水青山的坚定捍卫者。法官提醒每一位生产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务必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精细平衡”放在首位。要像对待生命一样,对生态环境保持敬畏之心,常怀爱护之情。只有敬畏法律、严守环保红线,才能守住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责任编辑:刘振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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