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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王孝武)3月19日,记者从湖北省司法厅获悉,《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
根据《办法》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办法》同时明确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工会组织申请的,还应当送达工会组织。

3月20日湖北日报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