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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废止7部省政府规章
湖北日报 2026-03-19 19:12:32

湖北日报讯(记者王孝武)3月19日从湖北省司法厅获悉,《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6年3月2日省政府第1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作为第436号省政府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据介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加快清理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法规规章”的工作部署,努力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支点建设,省司法厅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原则,组织省直部门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不适应、与当前工作实际不符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3月2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对3部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对7部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

决定修改的3部规章是《湖北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和《湖北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决定废止的7部规章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细则》(1991年4月1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湖北省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暂行办法》(1995年11月6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湖北省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10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1997年5月7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公布)、《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2000年8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公布)、《湖北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5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46号公布)和《湖北省兽药管理实施办法》(2008年7月15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


责任编辑: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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