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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彭磊、通讯员张国庆)“两颗咸鸭蛋,要我赔一千?”“卖过期食品就得这么赔。”近日,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异地起诉的食品安全案件。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院“先行调解中心”达成赔偿方案:两颗蛋,赔偿500元。
不久前,原告刘某在大冶市某超市购买两枚咸鸭蛋,价值5元。他回家后发现,产品过了生产日期标注的180天保质期。过完年后,离开大冶的刘某遂将超市经营者杨某告上法庭。
刘某远程举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店家按“退一赔十,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赔偿:两颗蛋,赔1000元。
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案件被转入大冶市人民法院“先行调解中心”,由法官程良映与调解员尹辉煌开展线上调解。其间,原告刘某态度坚决,明确一分钱赔偿不能少;被告认罚,提出最多赔300元。
面对僵局,程良映、尹辉煌在线上进行“背对背”沟通,以情理法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赔偿方案:被告赔偿500元,全面清查店内商品。
被告杨某说,司法记录一旦网上公开,对超市的商誉会产生负面影响,“赔500元,买了教训”。
原告刘某表示,一份即时兑现、有实际惩戒效果的赔偿,符合自己的维权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