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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彭磊、通讯员方历娇)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五周年。为全面总结长江保护法实施以来的执法实践成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示范引领作用,长江委联合流域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近年来查处的案件中精心遴选一批依照长江保护法办理的水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正式向社会公布。
案例一
西藏江达县某建设公司河道非法采砂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西藏自治区江达县某建设有限公司在金沙江江达段乡村振兴示范点河道治理工程施工期间,未依法取得许可违法开采砂石1.26万立方米用于工程回填,导致金沙江局部河流改道、河道原貌遭到严重破坏。
【处理情况】
江达县水利局接到举报后,核查确认该公司非法采砂事实清楚,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采砂区域河道平整、保障河道畅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作出罚款37万余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按期缴纳罚款并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西藏自治区依据长江保护法作出行政处罚的标志性案件,填补了青藏高原地区长江保护法执法实践的空白,对推动长江流域青藏高原地区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二
江西赣州市某企业因清淤工程违法占用河湖岸线案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江西省赣州市水利局在巡查中发现,当地某国企在实施清淤疏浚整治工程期间,违反批复文件规定,擅自开设上岸点,并在河道内违法堆放砂石。经第三方测绘机构测量,该企业非法侵占河道面积1.5万余平方米,堆放砂石共约0.77万立方米。
【处理情况】
赣州市水利局认定,该企业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事实清楚,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及《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其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按期缴纳罚款并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重点国企、重点工程违法行为适用长江保护法办理的典型案件,执法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运用无人机取证、第三方测绘等方式,有力推动了长江流域工程建设领域依法合规施工,达到了“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效果。
案例三
上海宝山区陶某在长江航道违法运砂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根据海事部门移送线索,对船主陶某涉嫌非法采砂行为立案调查。经查,陶某于2021年3月13日晚组织运砂船,在长江上海段吴淞口水域从一艘未依法取得许可的无名采砂船处接驳并装载江砂约908立方米,且存在规避检查的情节。
【处理情况】
宝山区水务局认定,陶某的行为属于非法采(运)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对陶某作出罚款50万元,没收全部涉案江砂,没收用于实施违法行为的运砂船的行政处罚。陶某先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但均未得到支持。然而,在判决生效后,陶某自觉履行了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是长江下游区域首次适用长江保护法严厉打击非法采(运)砂的典型案件,对认定非法运砂行为的法律实践具有示范作用,展现了水行政执法部门以最严密法治守护长江下游生态安全的坚定决心和执法担当。
案例四
陕西汉中市某砂石公司因排沙减淤工程违法占用河道案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陕西省汉中市水利局执法巡查发现,当地某砂石公司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区某水库库区排沙减淤工程施工中,违法占用河道堆放砂石等共计约2万余立方米,同时擅自搭建2组分筛设施。
【处理情况】
汉中市水利局精准认定该砂石公司为违法行为责任主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对其作出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开展以案说法。该砂石公司按期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
【典型意义】
本案为水利工程建设领域中如何精准厘清复杂项目主体关系和责任方提供了清晰思路。案件办理过程中,水行政主管部门全链条跟踪整改落实,并面向该公司有关人员全过程开展普法教育,实现了执法力度与温度共存、长江大保护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机统一。
案例五
河南淅川县某单位非法侵占河湖水域案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长江委向河南省水利厅移交违法线索,淅川县某单位未取得水行政许可,擅自在丹江口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生态旅游观景平台项目,非法侵占水库库容3万余立方米。
【处理情况】
淅川县水利局认定该单位非法侵占河湖水域、侵占水库库容,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七条,对其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单位按期完成违建项目拆除、清理并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在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核心水源地——丹江口水库,本案的查处紧紧围绕确保“一泓清水永续北上”有关要求,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水库库容保护提供了实践范本,有力保障了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三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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