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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通讯员梁军)儿子通过互联网为母亲投保重疾险,母亲确诊乳腺癌后申请理赔却遭拒。近日,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经襄阳、枣阳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尹女士支付理赔款,并应在保证续保期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024年6月30日,李某通过网络为母亲尹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两款重大疾病保险,月缴保费91.17元,保险金额分别为400万元和1万元,保险期限一年。
2025年2月,尹女士被确诊为乳腺癌,先后住院治疗及化疗,累计支付医疗费用17098.30元。治疗结束后,尹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李某在投保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尹女士曾于2019年住院,被诊断为胃息肉、2型糖尿病,因此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并要求解除保险合同、退还保费。双方协商未果,尹女士将保险公司诉至枣阳法院。
本案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拒付保险金并解除合同,是否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为母亲投保并依约缴纳保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电子保单,双方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该案中,保险公司在网络投保流程中,仅通过弹窗、勾选框等形式要求投保人阅读健康告知,未设置强制阅读时间,投保人短时间内即可完成操作。保险公司未就“特定疾病史”“职业类别”等关键事项向投保人进行明确、具体询问,也未对被保险人既往住院情况进行审核验证,更未能举证证明上述病史属于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或提高保险费率的重要事项。
综上,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尽到明确的询问和提示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尹女士在保险期间内确诊乳腺癌,属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符合赔付条件,且电子保单中未约定免赔额,保险公司应当足额赔付。
最终,枣阳法院判决:双方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公司向尹女士支付保险金17098.30元。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襄阳中院二审认为,保险公司虽在投保页面设置健康告知勾选选项,但未通过强制阅读、逐项确认等方式,确保投保人充分知晓并理解健康询问事项,无法证明已尽到明确询问义务。同时,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在电子投保流程中完整展示保险条款,并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特别提示,也未设置强制停留阅读程序,故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张家政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司法解释(二)》进一步明确,提示应当采用醒目文字、字体、符号等形式,说明需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投保人应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保险公司更应规范网络投保流程,切实履行条款提示、明确询问和说明义务,留存好相关证据。此案判决,依法保护了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厘清了互联网保险理赔中的法律边界,对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具有积极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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