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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一批影响我们生活的新规即将施行。小编梳理了《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具体内容。

《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中,提到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是指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违法信息外,通过互联网发布传播的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的信息。
对于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制作、复制、发布、传播该信息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在信息展示前,在明显位置作出显著提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增了日最大8小时平均、参比状态、参比方法、等效方法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24小时平均的术语和定义;调整了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调整了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2.5μm)、颗粒物(粒径小于等于10μm)、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氮氧化物的浓度限值;更新了污染物分析方法的要求;更新了实施与监督的要求。
调整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范围
一类区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一类区适用一级浓度限值,二类区适用二级浓度限值。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承担旅游投诉处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旅游纠纷进行处理的行为。
旅游投诉由旅游经营者住所地、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旅游纠纷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游经营者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旅游纠纷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除此情形外,对于同一个旅游纠纷,两个以上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旅游者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争议的;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汤炜玮整理,参考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公众号环评工程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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