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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城4男子非法狩猎获刑,并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湖北日报 2026-02-15 20:40:32

湖北日报讯(通讯员冯宵)近日,由通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何某文等4人非法狩猎案开庭审理,4名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赔偿生态损失。

2025年1月至4月,被告人何某文邀约持有改装射钉枪的何某明等3人,多次进入当地山林,使用相关工具非法狩猎。4人共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鹇8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及湖北省重点保护动物灰胸竹鸡、喜鹊、果子狸、华南兔等数只,所猎野生动物均被分食。随后,4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咸宁市自2020年9月起全域划为禁猎区,禁猎期5年。通城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审查认为,何某文等4人涉嫌构成非法狩猎罪。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委托咸宁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确认4人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13880元。

2025年12月26日,检察机关以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以破坏生态环境为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被猎杀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3880元,以为期1年的巡山护林劳务代偿方式,替代性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2月3日,法院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与实际履行能力,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及全部诉讼请求并依法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杨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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