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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王成龙)近日,省人社厅印发《湖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就业见习岗位开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就业见习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作用。
《办法》指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及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可申请参加见习,见习时间为3至12个月。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省级就业服务平台、就业见习双选会等渠道获取见习岗位信息,并按相应渠道报名。
《办法》提出,符合申报条件的用人单位,可通过省级就业服务平台向所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见习基地的申请。对吸纳见习人员的见习基地,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以下简称“见习补贴”),各地可结合地方配套就业补助资金情况酌情提高补贴标准,累计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见习补贴原则上按月核定,不足一个自然月的部分,按实际见习天数给予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留用人数给予1000元/人的奖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一次性扩岗补助不重复享受。
省人社厅印发《湖北省就业见习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