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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为孩子留的学费和生活费,该用来还父母欠的债吗?
湖北日报 2026-01-06 19:28:32

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记者曾雅青、通讯员李沐轩、徐俊杰)当父母成为“被执行人”,一笔给孩子留的学费和生活费该用来还债吗?近日从鄂州中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执行异议之诉,认定抚养费属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应予以保留。

李女士与王先生原系夫妻,2023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3名子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6000元。2024年8月至9月,李女士多次通过微信向王先生催要孩子的学费、房租等必需费用。王先生于2024年9月9日向李女士微信转账8000元,备注“先拿8000应急”。

然而,因二人还有另案生效判决确定的6万余元返还义务未履行,李女士的银行账户被冻结。

李女士代3名子女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冻微信账户中的8000元,被执行法院驳回。于是,她以子女名义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法官介绍,执行异议之诉是针对强制执行中发生的财产争议提起的诉讼,旨在保护案外人的合法财产免于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处置。本案争议焦点在于,3名未成年子女是否对涉案8000元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利。

经审理,法院认为,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反映了款项用途,即支付子女学费、房租等紧迫开支,王先生的转账行为属于履行法定抚养义务,该款项具有专为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与教育的明确目的。其次,生存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执行工作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抚养费直接涉及未成年人的生存、教育、医疗等基本人权,当与普通债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量保障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条件。

尽管如此,优先保护也有范围,应限于“生活必需费用”。结合王、李二人离婚调解书确定的每月6000元抚养费标准,法院最终认定,8000元涉案金额中的6000元属于抚养3名子女的“生活必需费用”。超出的2000元,因女方未能证明同样属于生活紧急必需,故不予支持排除执行。



责任编辑:江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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