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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航运为何要立法?这些现实问题亟需制度规范
湖北日报 2025-12-23 11:48:32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刘童玲

“内河航运立法关系到水上交通安全治理、运输组织效率以及多主体协同运行,在内河航运运行形态、技术条件和组织方式发生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如何通过法律制度更好地应对这些变化,是亟需思考的重要课题。”12月23日,重庆交通大学航运与船舶工程学院院长盛进路在推进内河航运立法专题研讨会上说。

研讨会现场

盛进路介绍,“运行强度、运行密度和运行关联度同步提升”是当前内河航运运行最显著的变化之一。

随着船舶大型化、专业化和运输组织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内河航道已逐步进入高密度运行常态。在同一水域内,不同船型、不同航次目的、不同管理属性的船舶高度混行,航行行为之间的相互影响显著增强。

从航行安全治理角度看,内河航运事故往往并非由某一时点的明显违法行为直接触发,而是在航次组织、操纵条件和外部压力持续叠加下逐步累积形成。

例如,在复杂水文条件下的靠离泊、过闸或会船作业中,船长的操纵判断,往往同时受到航道条件、调度安排等多重影响。这些影响因素单独看来并不构成违法,但其叠加效应却可能显著压缩安全余量。一旦事故发生,现有制度能进行结果层面的责任认定,但对于风险在过程中如何被放大、哪些制度条件对决策形成产生了结构性影响,回应空间有限。

这表明,内河航运立法有必要在安全治理理念上更加重视“过程性风险”的制度回应,通过明确关键运行环节中的协同义务、信息责任和保障要求,使风险能在事故发生之前被制度性识别和分散,实现“事后归责”向“过程治理”的自然延伸。

从运输组织方式的变化角度来看,内河航运活动呈现出跨航段、跨水域、跨管理体系的特征,不同航段、不同水域往往适用不同的管理规则和责任标准。当运输链条被拉长、运行主体增多时,一旦发生纠纷,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容易出现衔接不畅的问题。现有法律体系在个别环节已有回应,但总体上仍以分散规定为主,缺乏以内河航运整体运行逻辑为基础的系统性制度表达。

因此,内河航运立法应在立法层面明确内河航运活动的整体性特征,为新型运输组织方式提供更加清晰、统一的法律表达空间。

此外,智能航道、船岸协同系统等技术手段的应用也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基于系统信息作出的航行决策中,技术信息的法律属性如何评价;在自动化或半自动化操作条件下,传统责任主体的认定逻辑如何适应等。从立法角度看,可通过原则性、框架性的制度设计,为技术发展预留合理接口,使法律制度具备适度的前瞻性和弹性。

“期待通过本次研讨,在司法实务界与航运领域的深入交流中,共同推动形成更加贴近实践、更加稳定可行的内河航运立法思路,为我国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盛进路说。

责任编辑:雷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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