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湖北日报讯(记者曾雅青、通讯员余贤、徐俊杰)电动车逆行“吓”得对面正常行驶的电动车车主避让摔倒,责任谁担?近日从鄂州中院获悉,该院审结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两台电动车未发生直接碰撞,其中一方被判全责。
据介绍,事故发生于某日早高峰,杨某驾驶电动车由南向北正常直行。张某驾驶电动车由东向西行驶,为抄近道,张某突然左转逆向驶入杨某所在车道。杨某紧急避让,慌乱中自己随同车辆重重摔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鄂州中院审理认为,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左转弯逆向驶入非机动车道,有违我国右侧通行的基本交通规则,直接侵入了杨某正常行驶的路径,使杨某陷入危险状态。虽未与杨某发生碰撞,但对正常行驶的杨某造成干扰,具有明显过错,是导致案涉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对此,张某辩称,杨某未尽安全观察义务,在紧急避让时操作不当。法院认为,正常前行道路上出现逆行左转车辆属于异常且突发情况,基于普通人的安全注意义务和反应能力,杨某未能及时有效避让实属正常,不应苛责。
最终,法院认定张某对杨某的各项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各方是否存在过错,并非以是否发生实体碰撞为唯一标准。只要一方的交通违法行为在道路上制造了危险或妨碍,直接导致另一方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从而发生损害,即使没有“接触”,该违法行为人也可能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本案中,张某“左转+逆行”是典型的交通违法行为,破坏了正常交通秩序,将自己与他人均置于危险境地。这种“抄近道”“图方便”的心理,是许多非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广大行人与各类车主都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守法出行”理念,摒弃“非机动车违法影响不大”错误观念,正确认识“无接触事故”的责任风险,莫因侥幸心理酿成大祸。
-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