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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 | 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12-11 09:51:01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命脉。电力设施保护需要全社会了解电力设施保护常识,提高保护意识。电力安全涉及你我他,电力保护需要你我他。发生电力线路外力破坏故障不仅会给电力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影响电力线路周边民众的生产生活,甚至可能会威胁人身与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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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做”

1

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无人机飞行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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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不得进入电力线路保护区内飞行。如需进入飞行任务时,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商榷后,并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后方可飞行作业。电力管理部门竭诚为您提供现场指导和监护。

2

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盲目野蛮施工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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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斗车、挖掘机、打桩机等高大机械在电力线路附近施工时,应注意与带电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保护区附近进行作业时,请提前与供电公司取得联系,供电公司竭诚为您提供现场指导和监护。

3

电力设施两侧300米内,放风筝或垂钓

活动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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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电力线路周围放风筝,禁止向电力线路抛掷铁丝、金属纸带等物体,以免造成线路停电和人员触电事故。

禁止在电力线路附近钓鱼,以免触碰线路发生触电事故。

4

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开挖取土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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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堆土,以免造成导线对地距离过近,对周边居民生产生活构成安全威胁。


5

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堆放垃圾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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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堆放、倾倒生活生产垃圾以及堆放锡箔纸、塑料遮阳布(薄膜)等,以免被风吹上电力线路造成停电事故。

6

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建房、新建

筑物或搭建塑料大棚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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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彩钢瓦房、塑料大棚等,保护区内建房会影响电力线路安全运行,一经发现将会被责令拆除。

7

高压线下,焚烧秸秆、烧荒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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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烧荒、烧窑、祭祀,或堆放堆放谷物、草料、秸秆等易燃物和其他易爆物,以免发生火灾或爆炸危及电力线路,造成停电事故。

8

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活动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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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破坏、盗窃电力线路设施均属于违法行为,如发现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当地供电公司反映或举报。

9

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

种植高干植物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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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植物,以免植物生长过高影响安全供电。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砍伐高大树竹,必须砍伐时,须提前与当地供电公司联系,做好防止树竹倒向电力线路的措施。

10

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不安全驾驶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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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穿越线路或电杆附近行驶时,一定要安全谨慎驾驶,注意线路、电杆与车辆的安全距离。避免车辆车辆误碰电线、车辆撞杆等安全事件。

11

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使用机械进行

开挖、钻探不能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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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进行开挖、钻探,以免造成电缆损伤、线路停电,甚至触电伤人。挖到杆塔拉线还会造成杆塔倾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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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号标志牌:用于标注线路和杆塔相关信息。

电压等级:线路运行的额定电压。

线路名称:线路起止变电站及调度编号。

杆塔编号:杆塔在线路中所处位置。

电力线路常用禁止与警示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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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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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八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第十四条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 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水底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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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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