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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通讯员 冉利咸
亲密关系中,经济往来常常交织着情感与责任。当爱情走到尽头,这些转账记录是否能“清算”回来?近日,利川法院审结一起情侣同居分手后的经济纠纷,判决驳回男方要回转账的诉讼请求。
小明与小兰2018年相识相恋,不久后开始同居,其间小兰曾进行人工流产。4年共同生活中,小明向小兰转款87次共计4.9万余元,小兰也向小明转款33次共计1.4万余元。这些转账中,有日常的房租和水电费,也有“520”“1314”这些特殊金额。
2024年9月,两人感情破裂分手。小明认为自己转给女方的部分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既然分手,就应当返还。他将小兰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相关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小明在与小兰同居生活期间,为维系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以及维系感情给予小兰财物,除含有特殊意义的数字外,其他给予财物的行为不符合赠与的特性,应认定为同居期间的共同开支。
首先,小明转给小兰的部分费用是用于支付双方同居期间产生的水电、房租等共同生活必要开销。其次,转账记录中出现的“131.4元”“520元”等具有明确情感表达的金额,其目的在于增进、巩固双方感情,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再次,小明的“附条件赠与”主张不成立,小明的转账金额大部分为几十元、几百元到一两千元不等,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明确附条件约定,难以认定案涉转账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属性。而且,同居期间,小兰曾经历人工流产。在此特殊情况下,双方的经济往来更应被理解为亲密关系中的相互扶持,而非冷冰冰的“附条件赠与”。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恋爱同居期间的经济往来,在无明确证据证明为借贷或附条件的赠与时,应尊重其作为共同生活开销和情感表达手段的初始属性。感情不是生意,司法实践不鼓励在感情结束后对经济付出进行“秋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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