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脐橙虽好,可不要“偷偷”哦~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11-17 16:05:20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兰澜、张美琳)秭归素有“脐橙之乡”的美誉,黄澄澄的脐橙不仅是当地靓丽的风景线,更是万千果农赖以生存的“黄金果”,是助力乡村振兴的支柱产业,却有不法分子将贪婪的目光投向了这片果园。

近日,秭归法院审结一起跨省流窜盗窃脐橙案,两名被告人依法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简介

被告人邢某(曾有犯罪前科)因在秭归收购柑橘,熟知当地情况。2024年12月及2025年1月,邢某两次邀约同伙尹某,不远千里驾车来到湖北省秭归县,目标明确——盗窃脐橙。

两人白天驾车在归州镇、郭家坝镇、九畹溪镇等脐橙主产区四处“踩点”,专挑位置偏僻、看管较弱的果园下手。他们利用夜色掩护实施盗窃,凌晨时分将偷来的脐橙装车,并沿途随机盗窃路边摊位上的装袋脐橙。

2024年12月,二人将偷盗及部分收购的共约4000斤脐橙(其中约2000斤系盗窃所得),连同车内携带的300余斤脐橙,通过货运平台司机张某或自行驾车运走售卖。2025年1月,二人故技重施,再次盗窃得手5000余斤脐橙,正欲联系张某运走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统计,二人共计盗窃脐橙7000余斤。依据县发改部门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被盗脐橙总价值为人民币9710元。案发后,邢某、尹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上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结合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尹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偷盗农产品绝非“小事”或“占小便宜”,只要价值达到法定标准,就可能涉嫌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这里的“财物”不仅包括现金、手机、金银首饰等,同样包括具有经济价值的农产品,如粮食、水果(本案中的脐橙)、蔬菜、牲畜等。

法律保护的是财产所有权,不会因为东西是“地里长的”就打折扣。偷窃农产品,是在直接窃取农民的劳动成果和经济收益。本案中,被盗脐橙价值9710元,远超入罪标准,邢某和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责任编辑:韩永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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