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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偷狗,也要判刑!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11-14 17:00:08

夜晚的村庄,几声犬吠打破寂静,黑影闪过,几只小狗就这样悄无声息地消失了……“狗呢!我的狗不见了!”近日,三峡坝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偷狗犯盗窃罪的案件。

基本案情:

小黑知道老李在村东头经营着一个养殖场,主要饲养各种犬只。2024年10月,小黑的一位朋友向他表达了自己想养几条狗的意愿。小黑未加思索便夸下海口,声称:“我可以弄几只狗给你养。”随后,在一个夜晚,小黑带领朋友潜入老李的养殖场,共同协作,将养殖场内五只狗盗走,并直接运至朋友处进行饲养。

案发后,老李在例行巡查时发现犬只数量不对,立即清点并报警。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迅速将小黑及其朋友抓获归案。经鉴定,涉案的五条犬只市场价值共计人民币8500元。

把别人养的狗偷走自己养,既没有卖掉也没有伤害,这种行为触犯刑法吗?让我们听听法官怎么说。

狗既是人类忠实的朋友,也属于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小黑及其朋友辩称盗狗是为了饲养,并非牟利。但盗窃罪并不以其最终是否变卖获利为前提,小黑及其朋友未经许可擅自将他人犬只占为己有,已侵犯了老李的财产权益,且数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最终法院判决小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醒:

君子爱犬切勿取之于“盗”,盗窃一事,无关大小,法律会根据被盗犬只的价值来判断是否入罪,若达到较大数额,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即使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在此警醒那些在违法犯罪边缘徘徊的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切勿存一时贪念,抱侥幸心理,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通讯员 张覃文丹

责任编辑:夏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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