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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讯(记者曾雅青、通讯员苏焯文)装修工人在业主婚房内意外身亡,婚房变“凶宅”,房屋贬值该谁承担?近日从黄石中院获悉,该市黄石港区法院审结一起财产权益纠纷案,判决装修工人的雇主向业主赔偿房屋贬值损失5万元。
2020年11月,市民王先生在黄石某小区购置一套房屋,准备作为婚房。2023年5月,王先生家人与某装饰公司分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施工方需严格执行安全规范,保障施工安全。
装饰分公司将防水工程分包给某批发部后,批发部安排范某某等3名工人进行施工。范某某独自在案涉房屋的卫生间进行防水作业时,不幸触电身亡。
“这件事让我们难以接受,不敢入住。”王先生说,虽然房屋物理功能没有受损,但一想到屋内曾发生死亡事件就感到不安。更让他担忧的是,这套“凶宅”未来的使用、出租或出售都可能受到影响。
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将装饰公司、装饰分公司及批发部一并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房屋贬值损失44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重点围绕三个核心争议展开裁判——
首先,关于房屋贬值损失,法院认为,房屋价值不仅取决于其使用功能,同样受到居住环境、人文氛围等社会因素的影响。在我国社会传统观念中,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确实符合公众对“凶宅”的认知,这会加重居住人的心理负担,对房屋交易产生负面影响,房屋贬值损失客观存在。
其次,针对王先生提出的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认为,王先生的人身权益未受到直接侵害,而案涉房屋虽被用作婚房,具有一定的个人意义,但尚未达到法律意义上“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标准,因此不予支持。
最后,在责任认定方面,法院查明某批发部作为雇主,在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安全管理和防护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而装饰分公司因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批发部,且防水作业未被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不存在选任过错,故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综合考虑房屋总价、当地市场行情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法院最终酌情判决某批发部赔偿王先生房屋贬值损失5万元。
法官提醒,“凶宅”贬值损失属于法定财产权益保护范围,但精神损害赔偿适用具有严格条件。业主在遭遇类似纠纷时,应注意保存事故证明、房屋价值评估等相关证据,依法合理主张权益。对于施工企业来说,则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防护措施,避免因安全事故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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