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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曾雅青)新房缩水维权无门怎么办?近日从十堰中院获悉,该市张湾区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判决地产公司赔偿购房者建筑面积误差款项13万余元。
2020年5月,原告张某与被告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了一套预测建筑面积为152平方米的房屋,总价款102万余元。2021年7月,张某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时却发现房屋面积变成了136平方米,气愤的张某多次找到地产公司索要说法。
然而,地产公司以“政府规划变更”和“已公告通知”为由将其拒之门外拒绝赔偿。维权无门的张某一气之下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赔偿面积差价。
张湾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和某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达,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合同约定,面积差异处理规则为:实测面积小于预测建筑面积时,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经计算,张某购买的商品房面积误差比为10.5%,绝对值远超3%。
法院认为,面积减少部分(衣帽间、花架)是“计容”变为“不计容”(赠送),房屋结构、朝向均未发生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规划、设计变更”的免责情形。
地产公司称已通过公告及售楼部张贴公示的方式向张某等购房者进行了通知,但以上公示专业术语较多,内容不具体明了,没有具体的通知对象,普通的购房者没有收悉的机会,即使碰巧看到也无法知悉具体内容,不能据此认定地产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行为,继而排除张某主张售房者双倍返还房款的权利。
综上,法院判决地产公司赔偿张某建筑面积误差款项13万余元。
张湾区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本案关乎着购房者对“家”的期待,也暗藏着购房者个体与开发商企业的利益冲突,法官通过2次实地勘查、3次开庭审理、多次沟通协调以及庭务会的深度研讨,直观理解张某所称的“面积缩水”感和实际困扰,提前疏导当事人的对抗情绪。同时,与地产公司充分沟通,解释“为何公告不算有效通知”,最终秉持公平合理原则作出判决,促使双方当事人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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