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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路过鸡圈被看守鸡群的狗养伤,责任如何划分?
湖北日报 2025-10-25 15:34:31

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通讯员 李潇


一条铁链、一道围栏,能否完全锁住猛犬危险的天性?一次深入荒山的玩耍,少年好奇一瞥,又该由谁为随之而来的伤害“买单”?近日,利川法院文斗法庭审结一起因狗咬伤少年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生动诠释了动物饲养人的管束责任边界、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履行以及“过错相抵”法律原则在现实中的具体适用。

今年3月,11岁的少年小张与两名同伴途经一个养鸡圈舍时,一只被拴养在鸡圈旁、用于看守鸡群的白色大狗突然从塑料围栏下方的破洞中钻出,将小张扑倒并咬伤其手臂。

事发后,小张母亲立即报警,将小张送医。经核算,其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为1641.41元

因辗转治疗,小张的法定代理人谭某主张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医疗费在内的多项损失,总计向狗主人杨某索赔9096元。

而杨某则对小张是否系自家狗咬伤、小张是否存在过错等问题提出强烈质疑。双方因争议巨大,选择诉诸法律。

原告诉称,被告杨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能有效管束其饲养的狗,导致狗在未被有效约束的情况下攻击并咬伤小张,其应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我所主张的各项费用均有相应票据和证明支持。

被告辩称,其一,事发时不在场,小张是否被自家狗咬伤尚未确定。且不排除小张存在故意挑衅的可能,导致狗出于自卫而攻击。其二,狗被两米长的链子拴在鸡圈旁,中间尚有农作物隔离,与事发地有一定距离,如何能冲出来伤人?其三,谭某作为原告监护人,对未成年孩子独自前往危险区域玩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庭实地勘查,查明真相。

受理此案后,文斗法庭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前往事发地。经勘查确认,被告的鸡圈位于悬崖下的树林中,两侧为荒山,仅左侧有一条林间小路供被告喂养使用,并非公共通道。而原告陈述的被咬地点——鸡圈右侧,确无常规道路可达。

为还原事发经过,法庭依原告申请,调取三名在场孩童询问笔录,均证实狗从围栏破洞钻出咬伤了小张。其中,同伴提到“狗是拴着链子的,但把塑料围栏下面撕开了个口子”,小张也承认“事先知道那里有狗,保持了约两米的距离”。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及其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原告等人明知事发地点有狗,且该区域并无正常通行需求,仍然主动前往并靠近鸡圈玩耍,将自己置于潜在的危险境地,原告受伤的损害结果是其本人的过错原因导致。原告11岁,对危险应有一定的认知和避让能力;从笔录看,狗冲破围栏有一过程,其应有反应时间。未成年人在无成年人陪同的情况下前往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监护人疏于履行看护职责,存在明显过错。综上,原告自身的过错是导致损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被告方也有一定责任。法院认为,任何动物都具有天然的危险性,因此饲养人或管理人负有严格的管束义务,必须采取足够安全措施防止其造成他人损害。尽管被告将狗拴养在偏僻处并系有狗链,在一定程度上履行了管理义务。但其所设置的塑料围栏未能有效防止狗从下方钻出,说明其安全措施存在漏洞,未能完全尽到管束责任。因此,被告对损害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

最终,综合双方过错程度及对原告损失的重新认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赔偿人民币752.28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责任编辑:杨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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