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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安“侦监协作办”高质效斩断假烟销售链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10-24 17:16:19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 以远低于市场价购入假冒伪劣卷烟,再层层加价转售牟利,短短4天时间内,王某等三人便非法获利6万余元。经远安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王某等三人缓刑,并处相应罚金。此后,检察机关持续督促深挖上线,其上游人员李某亦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

一条线索牵出假烟销售网络

2024年4月17日,远安县烟草专卖局接到匿名举报称,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卷烟。执法人员在其店铺内当场查获3个品种共计61条卷烟。经烟草部门初步鉴定,该批卷烟总价值超过5万元,其外包装、防伪标识等特征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涉嫌非法经营罪。烟草部门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讯问过程中,张某如实供述了卷烟的来源,一条完整的假烟销售链条逐渐浮出水面。经查,2024年4月初,王某在某境外即时通讯软件群组内看到有人出售低价“关税烟”,购买自吸后因经济拮据,萌生转卖牟利的念头。其联系经营店铺的朋友张某,商定由王某提供货源,张某负责宣传、接单并加价销售。张某又通过其表弟赵某联系到固定买家大刚(化名)。短短4天内,三人向大刚销售所谓“关税烟”236条。其中,王某获利2.7万余元,张某获利2.4万余元,赵某获利1.4万余元。三人均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引导侦查明确罪名适用关键

“犯罪嫌疑人无证销售疑似假烟,应如何确定侦查方向?是以非法经营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开展侦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侦查人员就定性问题向远安县检察院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值班检察官咨询。

值班检察官立即启动检侦会商机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承办检察官详细分析非法经营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提出明确的侦查思路:若认定非法经营罪,需重点查清销售金额;若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则必须首先对涉案“关税烟”进行真伪鉴定,并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其为假烟。

公安机关依据上述意见全面取证后,将案件移送远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王某等三人的行为同时符合非法经营罪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销售金额均在10万元左右。根据刑法中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原则,检察机关最终以处罚更重的非法经营罪对三人提起公诉。2024年9月18日,法院采纳指控意见及量刑建议,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王某等三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相应罚金。

深挖源头追查上游共犯

首案虽已办结,但承办检察官认为,唯有深挖源头,方能有效维护烟草市场秩序及消费者权益,遂持续督促公安机关追查上线。然而,涉案通讯软件账号无需实名认证,溯源工作困难重重。

检察官建议公安机关转换思路,从王某收取烟款的银行账户入手,追踪资金流向以排查可疑人员。经层层排查,公安机关最终锁定远在外省的某高校在校学生李某。

经查,李某为缓解经济压力,通过涉案通讯软件结识网名为“阳光”的管理员,缴纳押金后成为其假烟销售客服。李某不仅在网上兜售实为伪劣的走私卷烟,还向“阳光”提供个人收款码用于收取烟款,并将收取的烟款通过其他方式兑换转入“阳光”指定账户。李某共帮助收取烟款3万余元,因其行为未达到非法经营罪的入罪标准,但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特征,且归案后积极退赃、认罪认罚,日前,远安县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李某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当庭宣判,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判处李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来源 : 远安检察)

责任编辑:韩永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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