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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通讯员 李潇
迟到的关键凭证,最终能否逆转结局?近日,一场诉讼反转记在利川法院上演,因双方当事人未及时提交证据,两次庭审后,胜诉判决书上的8.5万元竟变为3.5万元。这场始于2016年的借贷纠纷,最终成为一堂关于诉讼诚信的法治公开课。
2016年8月,合伙开办小额贷款公司的小张和小王,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老陈借款25万元。基于熟人间的信任,双方未约定利息,老陈直接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小张则以个人名义出具了借条。这种民间常见的借贷方式,在当时看来方便快捷,却为日后的纠纷埋下了证据缺失的隐患。
时间来到今年5月,老陈向利川法院提起诉讼,称小张、小王在偿还部分借款后,仍欠8.5万元迟迟未还。
由于是现金交易,老陈无法提供转账凭证,而小张在庭审中对借款事实和未还金额均未提出异议,仅主张应追加合伙人小王为共同被告。
基于双方对事实的认可,法院依法判决小张偿还老陈借款8.5万元。
出乎意料的是,小张却以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更令人惊讶的是,在二审中,小张提交了此前未曾出示的往来转账凭证。
这一举动彻底改变了案件走向。经重新核对转账记录,法院认定实际欠款金额并非8.5万元,而是3.5万元。遂改判小张偿还老陈借款3.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的改判并非源于法院裁判标准的变动,而是因当事人未及时履行举证义务所致。如果双方在一审期间就完整提交证据,案件根本无需进入二审程序,也能有效为双方减轻诉累。
法官介绍,及时全面提交证据是每个诉讼当事人的基本义务,试图通过隐瞒证据、拖延提交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终究经不起事实和法律的检验。打官司不是打心理战,证据不是筹码,而是查清事实的工具。当事人越早提供全部证据,就越能帮助法院作出符合事实的公正裁判。
法官提醒,民间借贷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留有痕迹的方式进行,即使熟人之间也应明确约定借款条款。参与诉讼必须秉持诚信原则,谨记“谁主张,谁举证”,及时提供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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