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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湖北日报通讯员 郝丽萍 林敏
商家支付服务费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直播推广,若未能达到合同约定的销售额,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因未完成协议中约定的保底销售额,法院判决直播服务提供者——某传媒公司向商家全额退还服务费10000元。
武汉市某食品公司与某传媒公司于2023年12月签订《直播产品推广协议》,约定由某传媒公司为某食品公司提供直播广告推广服务,服务内容包括4场混场直播,服务费用为10000元。
协议1.6款明确约定:乙方(某传媒公司)提供产品直播带货,确认收货销售额达到18万元,收取6%的带货佣金;确认收货销售额达到22万元,收取8%的带货佣金。此外,协议违约责任条款中也有约定:在合作期间若因乙方未完成合作内容1.6条款,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于3个工作日内退还全部费用。
协议签订当日,某食品公司向某传媒公司支付10000元服务费。
此后,某传媒公司虽完成了4场直播,但直播带来的销售额远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保底标准。某食品公司多次与某传媒公司协商退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传媒公司退还服务费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庭审中,某传媒公司辩称,合同中的销售额条款仅为佣金比例约定,并非对保底销售额的承诺,且已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了本次服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条款的性质认定。
双方在合同签订前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传媒公司工作人员曾明确表示向某食品公司发送的是“保量合同”,某食品公司亦在沟通中多次强调“有保底”“希望达到你们所说的效果”。且最终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将“未完成1.6条款”作为违约退费的条件。因此,该协议1.6条款中关于销售额的约定不仅是佣金计算方式,更是某传媒公司对最低销售额的保证承诺。据此,某传媒公司未完成约定,构成违约,应依约退还全部服务费。
关于某食品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法院认为双方未约定利息,且某传媒公司已承担退还全部服务费的违约责任,某食品公司再行主张利息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某传媒公司向某食品公司退还服务费10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直播带货作为一种新兴营销方式,其服务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是商家降低风险、保障收益的重要约定。本案中,法院通过审查缔约过程、合同文本及履行情况,认定服务方对销售额负有保证义务,未达标即构成违约。这提醒广大电商服务提供者,在签订合同时应谨慎承诺、诚信履约,避免因未达约定效果而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也提示商家,在合作中应明确约定业绩目标与违约责任,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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