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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述人:李某某 地点: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韩家墩司法所
近日,李某某坐在司法所的谈话室里双手紧握,声音低沉沙哑,满是追悔莫及。他因在烧烤摊酒后滋事,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曾经安稳的小家庭,瞬间蒙上了阴影。
几杯酒下肚,邪火往上蹿
去年夏天的一个深夜,李某某和几个朋友在街边烧烤摊喝酒聊天,原本气氛融洽。几瓶啤酒下肚,李某某渐渐有些“上头”。邻桌几个年轻人声音大了些,酒瓶碰撞声、说笑声不断传来。李某某觉得“吵得心烦”。他冲着邻桌骂了几句脏话,对方回了几句嘴。
这就像点燃了炸药桶,李某某猛地站起来,抄起桌上的空酒瓶就砸了过去,虽然没有砸中人,但碎玻璃溅了一地。他又冲过去推搡对方,顿时场面一片混乱。朋友和烧烤摊老板赶紧上前拉架,混乱中,一位劝架的老板被李某某推倒在地,胳膊擦伤。
逞一时之快,闯下弥天之祸
警察很快赶到现场,将李某某控制住。被带到派出所醒酒的过程中,李某某还梗着脖子嚷嚷:“不就喝多了吵两句、推搡几下吗?又没把人打坏,能有多大事?”直到办案民警严肃地告知他涉嫌“寻衅滋事罪”,李某某才像被泼了一盆冷水,酒彻底醒了。
“我当时蒙了,寻衅滋事这罪名听着就吓人!打架斗殴我懂,这个‘寻衅滋事’是啥?不就是喝了点酒闹了点小矛盾吗?”李某某当时完全无法理解,自己一时冲动的行为,怎么就构成了犯罪。
经调查,李某某在公共场所酒后无事生非,率先辱骂他人,并持酒瓶进行威胁、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尽管造成摊位老板的直接身体伤害轻微,但其行为的恶劣性质已触犯刑法。最终,法院认定李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一纸判决书,家庭陷寒冬
“接到判决书那天,我媳妇抱着孩子哭成了泪人。”李某某声音哽咽,“我在里面待的那一个多月,度日如年。想想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我是家里的顶梁柱啊!就因为我几杯酒下肚,逞一时威风,工作差点丢了,爹妈在老家抬不起头,孩子在学校可能被指指点点……这代价,太沉重了!”法律的制裁不仅让他失去了短暂的自由,更让整个家庭背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
在入矫谈话时,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语重心长地告诫李某某:“别以为喝醉了闹事、耍耍威风不算什么,更别觉得没把人打坏就没事!法律惩治的,就是这种破坏社会秩序、耍横逞强的行为。公共场所不是你发泄戾气的地方,拳头解决不了问题,只会带来更大的灾祸。”李某某表示,这次教训刻骨铭心,他一定珍惜缓刑机会,严格遵守矫正规定,彻底改掉酗酒和冲动的毛病,学习法律,重新做人。
普法提醒:寻衅滋事非小事,无事生非要担责
日常生活中,因琐事争执甚至升级为肢体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在酒后或情绪激动时更容易失控。很多人像李某某一样,误以为“没打坏人就没事”,殊不知其行为可能已触犯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
一、什么是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破坏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上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二、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侵犯的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遵守共同生活规则所形成的正常、有序状态。
2.客观要件:行为人实施了法条规定的四种行为之一,且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
3.主体: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仍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通常表现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
三、牢记“三个切忌”
武汉市硚口区司法局工作人员结合李某某案例,对广大市民发出郑重提醒:
1.切忌“酒壮人胆”,借酒撒疯! 酒精会放大情绪、削弱理智,但绝不会成为违法犯罪的理由和借口。酒后滋事,法律严惩不贷!
2.切忌“小事闹大”,逞强斗狠! 遇到摩擦争执,保持冷静克制。一句道歉、一个退让,往往能化解干戈。图一时痛快,动口动手甚至动家伙,极易从普通纠纷滑向犯罪深渊。
3.切忌“无视公共秩序”,烧烤摊、大排档、广场等公共场所是大家共享的空间。任何在此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损毁财物的行为,都是对公共秩序的严重挑衅,必将受到法律制裁!别以为“没把人打成轻伤二级就没事”,寻衅滋事罪惩治的就是这种行为本身对秩序的破坏!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汤炜玮)湖北日报联合硚口区司法局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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