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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通讯员 冉利咸
依据法律规定,未领取结婚证,彩礼支付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如果双方已同居,甚至共同生育子女了,彩礼仍需要全部返还吗?近日,利川法院审结这样一起案件,判决女方仅需退回部分彩礼。
2022年,小明与小红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2023年1月,小明按照农村习俗到小红家中“看人户”,通过媒人交付礼金6万元。同年9月,两人拍摄婚纱照。
2024年2月,两人按照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当日,小明向小红交付现金13万元,其中10万元为彩礼,3万元为女方举行酒席时的物资折现。
婚礼后不久,小红怀孕,小明前往安徽务工,小红前往浙江务工。同年10月,小红回到娘家居住,并于月底生育一女。
今年1月,小红向法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之诉,经判决孩子由小红抚养并随其生活,小明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随后,小明诉至法院,要求小红及其父母返还彩礼等款项22万余元。
利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本案中,小明给付的“看人户”“过礼”等19万元现金及“三金”,可认定为彩礼范围。各种红包、改口费、打发钱、拍婚纱照及购物等支出,系双方交往期间原告方根据当地风俗给付给被告方的,为促成婚姻的一种情感表达及祝福,是为表达和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以及亲戚之间的礼尚往来行为,含有赠予性质,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小红与小明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名子女。婚姻生活中,小红不存在巨大过错,且在生育女儿后一直独立照顾至今,此后还需长期照顾至其成年。小明虽支付抚养费,但小红需付出的精力及经济成本更高。另外小明已取回彩礼中的三金,小红方在举行婚礼当日也已经返还礼金8888元,且另行置办了价值约为4万元的嫁妆(包含家具、家电等)放置在小明家中,该部分财物可折抵部分彩礼。
结合二人举办婚礼、生育子女等事实,在小明不退还小红嫁妆的基础上,判决小红向小明退还彩礼礼金6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小明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虽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已共同生活的情形下,不应忽视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
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的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尤其在有妊娠经历的情形下,若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即要求女方返还全部彩礼,有违公平原则。在个案处理中,应关注双方“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形,合理确定彩礼应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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