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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通讯员 梁军
好心将车辆借给亲友使用,没想到被对方私自质押借款,车主索要无果后,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权。近日,枣阳法院审结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判决被告黎某某将车辆归还原车主汪某某,依法保障了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今年春节期间,汪某某因急需用车,向弟弟汪老三要求返还此前借出的车辆,却被告知车已被弟弟转借给朋友李某。多方寻找人车无果后,汪某某到派出所报警。
警方调查发现,李某在未告知汪某某的情况下,已将车辆质押给黎某某,获得借款30000元。
汪某某发现车辆被无权处置后,多次与黎某某沟通返还事宜,均遭拒绝。今年7月,汪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黎某某返还车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王书群第一时间听取双方意见,认为该案事实清楚,希望通过协商化解矛盾。但黎某某坚持先还钱后交车,调解未能成功,枣阳法院随后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属于返还原物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涉案车辆登记在汪某某名下,其系合法所有权人,依法享有物权。李某并非车辆所有人,无权对该车进行质押,且该质押行为未获得汪某某追认,应属无效。黎某某因接受无权质押,属非法占有车辆,汪某某有权要求其返还。
黎某某提出“还款还车”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其未能证明汪某某对该笔借款负有偿还义务,该债务应由黎某某向借款人李某另行追偿,对其辩解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黎某某将涉案长安牌小型轿车返还汪某某。
法官提醒,质权的设立须符合法律规定,出质人是否对质押物享有处分权直接决定质押协议的效力与质权是否成立。债权人在接受质押物时,应审慎审查出质人的所有权证明,必要时须征得所有权人明确同意,否则可能面临质权无效的风险。本案中,黎某某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其权益不受质押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