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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08-30 12:13:12

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沿渡河中队决定在全镇范围内开展摩托车(含三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 

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0日实行专项整治

二、整治范围 

1.驾驶摩托车(含电动)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

2.驾驶摩托车(含电动)非法加装遮阳伞、雨篷等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

3.驾驶摩托车(含电动)未登记注册或登记注册后未悬挂车辆号牌上道路行驶的;未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驾驶非法改装、拼装摩托车(含电动)上道路行驶的。

5.未依法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含电动)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

6.飙车炸街、酒驾醉驾等其他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三、整治措施

1.对驾驶摩托车(含电动)不戴安全头盔的,处50元罚款,驾驶证记1分。

2.对非法加装遮阳伞遮雨篷的,处5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恢复原状。

3.对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9分,并扣留机动车。

4.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5.对驾驶拼装、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含电动)上道路行驶的,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6.对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的违法行为500元的罚款;对因未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主责以上责任的违法行为人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日以下拘留。

7.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证记9分。

8.对拒绝阻碍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涉及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将名单及违法行为抄送至相关部门。

10.曝光警示:整治期间,对典型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交通事故案例通过微信公众号、短视频等新闻媒体开设“曝光台”,加大对两轮、三轮摩托车(含电动)交通违法行为和典型事故案例的曝光力度,共同监督并纠正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

请广大驾驶人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安全文明出行,共同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沿渡河中队

2025年8月28日

来源:和美沿渡

责任编辑:云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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