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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通讯员 梁军
一男子下火车错拿他人行李箱,并遗失箱内证件、现金等物品,需要赔偿吗?近日,枣阳法院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令其赔偿失主损失。
今年2月,张某乘坐火车经过河北衡水站时,惊觉自己携带的行李箱不翼而飞。箱内装着张某的焊工证、驾驶证、银行卡、现金等,张某立刻报警。
民警查询监控发现,张某的行李箱被同车次旅客、湖北枣阳的鲁某提走。
原来,鲁某在衡水下车取行李时,由于一时疏忽,误拿了一个与自己的行李箱外观相同的行李箱。在民警介入下,鲁某很快将行李箱邮寄归还给张某。
然而,张某打开箱子却发现,里面的驾驶证、焊工证、银行卡、衣物、200元现金等物品全部丢失。经协商,张某与鲁某达成口头协议,鲁某赔偿张某6000元经济损失。
本以为事情就此了结,未曾想鲁某的口头承诺竟成“空头支票”。任凭张某如何催要,鲁某始终分文未付。
无奈之下,张某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鲁某支付6000元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鲁某错拿张某行李箱,即便后续返还箱体,但其遗失箱内财物的行为已构成侵权,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其承诺赔偿却拒不履行,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张某的诉求合法合理,予以支持。庭审中,鲁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不影响案件审理。
据此,依法判决鲁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6000元;若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需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