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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李潇

房产交易中,购房者支付全款并实际入住,但房产证仍登记在原房主名下。这时,若原房主因债务纠纷致房屋被查封,购房者该怎么办?近日从利川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一起这样的“麻烦事”,为几方当事人理清了法律关系。
2019年,陈某通过中介与谭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一套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总价45万元。陈某支付首付款20余万元后,因房屋系谭某按揭购买,剩余25万余元贷款由陈某以谭某名义继续偿还,并实际入住该房屋。
2022年,谭某因其他债务纠纷被法院判决偿还借款10万余元。2024年4月,利川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该房屋(房产证于2024年12月首次办理,查封时该房屋尚在谭某名下,未过户给陈某)。
自身权益受损,陈某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请求停止执行并确认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
谭某的债权人是申请执行人,认为房屋产权登记显示谭某为权利人,法院查封合法。此外,陈某提交证据显示的付款情况与合同存在不一致,且房屋买卖合同仅约束买卖双方,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陈某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经审理,利川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被查封前,陈某已与谭某签订真实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提交的物业公司证明及其自2019年入住以来缴纳物业费、水电费等凭证,足以证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已合法占有并使用该房屋。陈某依约支付首付款,并以谭某的名义偿还银行按揭贷款,实质上是在支付剩余购房款。案涉房屋在法院查封时房产证尚未办理下来,陈某客观上也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这一障碍并非陈某自身原因造成。
在满足上述4个严格条件下,陈某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
然而,尽管如此,案涉房屋至今仍依法登记在谭某名下,未办理转移登记至陈某名下。因此,陈某依据买卖合同享有的,是请求出卖人履行转移所有权义务的债权,而非房屋的所有权本身。法院不能仅凭买卖合同直接改变法定的物权归属状态,必须尊重和保障不动产登记簿的公示公信效力。
综上,利川法院判决支持陈某关于“不得执行”案涉房屋的请求(即停止对该房屋的强制执行措施);驳回陈某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等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购买房屋,尤其是二手房或按揭房,务必在付款后及时办理产权变更。
保留证据:合同、付款记录、物业缴费凭证等是维权核心证据。
警惕“接力贷”风险:以原业主名义还贷存在法律隐患,建议通过银行“转按揭”等正规方式解决。
遭遇查封怎么办:作为善意购房人遭遇房屋被查封,可依法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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