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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同志,我车内的财物被盗了”,6月23日10时许,白马派出所接到陈先生报警称:自己停放在自家楼下的小轿车有翻动痕迹,放在水杯架内的30元现金被盗。
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案发现场开展勘验、走访调查工作,根据周边群众反映,6月21日凌晨有两名陌生男子形迹可疑,多次在陈先生车前徘徊。根据线索,在县局侦查中心的研判分析下,核实到了嫌疑人身份,案发当天16时许,民警将违法嫌疑人樊某某、朱某某抓获,此时距熊先生报案仅6小时。到案后,樊某某、朱某某交代,两人骑电动车闲逛,采取“拉车门”的方式对停放在路边的车辆逐一“检查”,发现陈先生小车车门没锁,在四处张望无人后,拉开车门实施盗窃。目前,樊某某、朱某某已被警方依法行政处罚。
普法小课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民警提醒:广大车主朋友们,“拉车门”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一定要提高防范意识。停车后务必仔细检查车门、车窗是否锁好,不要在车内放置现金、贵重物品以及零食等。同时,尽量将车辆停放在有监控覆盖或者人员往来较多的安全区域。如果发现车辆有被翻动的迹象或者财物被盗,要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不给不法分子任何可乘之机,守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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