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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周寿江、通讯员周雨欣、陈秋爽)“代购”毒品并收取“跑腿费”,同样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湖北省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随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6月20日,“6·26”国际禁毒日前夕,随县检察院向记者披露了该案的详情。
2023年8月,随县警方抓获了一名涉毒人员。他供述,曾从康某手中购买毒品。警方随即对康某立案侦查。
调查显示,2023年1至4月间,张某、王某等人找到康某,请他帮忙购买所谓的“包子”(毒品混合物,内含0.1克“冰毒”和0.25克“麻果”)。康某应允后,从“上线”处购得毒品并转交给张某、王某。通过这种方式,康某共获得700元“跑腿费”。
承办检察官介绍,2023年1月9日晚,张某花1500元钱,通过康某“代购”了3个“包子”。当年4月16日,王某花1000元钱,通过康某“代购”了2个“包子”。当年4月25日,康某又为王某“代购”了1个“包子”等毒品。“康某参与吸食了其‘代购’的部分毒品。”承办检察官说。
2024年5月,康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案件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面对检察官的讯问,康某称自己只是帮人代买,买来后一起吸,怎么就成了贩毒?
对此,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法律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而为其代购毒品,未从中牟利的,以相关毒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代购者加价或者变相加价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代购者未牟利的,一般不以贩卖毒品罪论处,而是以构成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
“康某在毒资之外额外收取‘跑腿费’或‘劳务费’,属于变相加价牟利,实质上是居中倒卖毒品,涉嫌构成贩卖毒品罪。”承办检察官说。
检察官耐心地释法说理,康某最终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了700元违法所得,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随县检察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对康某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罪名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郑重提醒:
毒品是吞噬生命的深渊,毒品的危害可用“毁灭自己,祸及家庭,危害社会”12字概括。
无论是吸食、代购还是贩卖,任何形式的涉毒行为均属违法犯罪,必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请时刻保持清醒,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坚决对毒品说“不”!
莫存侥幸心理,莫踏法律雷区——一次涉毒,终生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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