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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简单的危险驾驶案件并不“简单”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厘清事实
湖北日报客户端 2025-05-16 16:44:58

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翟雪梦、田媛)“警察叔叔,他爸爸无证驾驶还酒驾!”王某本想报警教育深夜未归的儿子,结果自己却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被儿子的朋友当场举报,最终被警方查获。日前,该案经谷城县检察院审查后提起公诉,法院最终判处王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00元。

事发当晚,王某一家与亲友在餐馆聚餐饮酒,其13岁的儿子小王中途离席,直至深夜仍杳无踪影。因小王正值叛逆期,时常与朋友在外玩耍彻夜不归,王某多次管教无果,成了自己的“心病”。当晚王某发现小王又外出未归时,在酒精作用下,一时冲动,不顾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已醉酒的事实,驾驶自家车辆外出寻找儿子。

随后,王某在某广场找到与朋友(未成年人)在一起的儿子小王,要求其回家,但遭到拒绝。情绪激动的王某当场扇了儿子两耳光,双方发生争执。王某随即拨打110报警,称“儿子和朋友半夜在外玩耍不归,希望民警帮忙教育”。挂断电话后,王某意识到自己涉嫌违法驾驶,担心被警方查处,便联系他人将车辆驶离现场。

民警抵达后,对小王及其朋友进行了批评教育。就在警方准备离开时,小王的朋友突然想起来小王之前说过其父亲未通过驾照考试,于是指着王某向民警举报:“他没有驾照,还喝了酒开车!”民警当即对王某进行酒精检测,结果显示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33mg/100ml,血液酒精浓度检测值达146.13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此外,查明王某确系无证驾驶。

简单案情潜藏“三大疑问”?检察官抽丝剥茧查明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具有“人车分离”的特殊性,遂请谷城县检察院提前介入。该院介入后,承办检察官对如何收集证据提出了指导意见,并特别指出该案并不像其外在表现的那么简单,背后尚有“三大疑问”需要厘清。

未成年人举报的效力如何?

本案从事实上来看,是一起未成年人当场举报成年人无证且醉酒驾驶机动车后被公安机关查实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受案的证据材料上也显示了未成年人向警方举报的情况,由于犯罪嫌疑人王某事后向公安机关承认了自己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的相关事实,公安机关认为王某的供述与小王的朋友现场举报内容相一致,能够相互印证并采信。因案发时已是深夜,地处空旷的广场上,且公安民警系接到成年人王某报警而出警,到现场后才发生未成年人当场举报王某涉嫌危险驾驶的情况。因此,在对小王朋友询问时,应确保其法定代理人或合适的成年人在场。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在讯问或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应记录在案,法定代理人包括其父母等监护人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本案中,小王的朋友作为案件线索的举报人,又是未成年人,对他的询问至关重要,必须符合办案程序规定,依法保障未成年人举报、作证的权利,否则相关的证据就失去了证明效力。随后,公安机关根据检察官的意见,在法定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小王的朋友进行了询问,确保了案件线索来源程序合法,保障了未成年人举报的法律效力,促进了案件的顺利办理。

“人车分离”情况下如何认定犯罪事实?

本案事实显示,案发当晚在公安民警到达现场之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即已认识到自己无证驾驶、饮酒驾驶的行为违法,他提前让自己的朋友到现场将涉案机动车驶离,想以侥幸心理掩盖自己危险驾驶的事实。因此,民警到达现场发现王某可能涉嫌危险驾驶犯罪时,王某并不在其驾驶的机动车上,该涉案机动车也已驶离现场,公安机关查获的是已经“人车分离”的犯罪嫌疑人王某。然而,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时,只是简单讯问了王某,询问了当晚将车开离的王某的朋友等证人,就据以认定王某在“人车分离”的情况下实施了危险驾驶行为。

对此,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提出了疑问,犯罪嫌疑人王某被查获之时已不在机动车上,涉案机动车也不在现场,在证据方面,仅有简单的言词证据,要证明王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是否过于薄弱?证明效力是否大打折扣?如果王某临时翻供,将如何有效证明相关犯罪事实?有鉴于此,检察官与公安机关多次沟通,指导公安机关再次固定详细的证人证言,并依法调取了案发前后王某驾车出发到现场及王某朋友驾车驶离现场的监控录像,与相关言词证据形成闭环,客观有力证明了现场“人车分离”的情况下王某仍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相关事实。

是否属于“紧急避险”行为?

从犯罪嫌疑人王某实施危险驾驶行为背后的动机来看,并非“事出无因”。侦查中,王某反映其儿子小王虽年仅13岁,却已经进入了“叛逆期”,经常不听父母、老师管教,尤其是案发前已多次彻夜不归,王某对儿子打也不是、骂也没用,对儿子的管教深感“力不从心”。案发当晚,小王又偷偷离开与朋友外出至深夜,拒不归家。在酒精的作用下,王某情急之下已难以冷静思考,又害怕儿子深夜在外遇到人身伤害和生命风险,在家里没有其他人的情况下,“无奈”选择酒后无证自行驾车寻找儿子。基于此,王某请求检察机关看在他“事出有因”而非无故犯罪的情况下,对其宽大处理。

那么,王某的行为性质是否属于“紧急避险”?需要在侦查过程中注意收集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为此,公安机关收集相关证据后,排除了小王的现实危险性和王某醉驾行为的紧迫性。

从查明的现实证据看,王某在发现儿子深夜未归后,其实是可以采取合法手段来寻找儿子,如可采取报警方式,可发动其他亲属帮忙,可请朋友帮忙驾车,也可乘坐出租车、网约车等前往寻找,没有必要由本人酒后无证驾车。同时,案发时小王虽深夜未归,却并无证据证明其正在遭受客观存在的重大人身安全等危险;且小王过去曾经多次深夜外出与朋友玩耍,王某对小王的所作所为应有一定的心理预期和安全预判。此外,王某明知自己醉酒且无驾驶证,仍一意孤行驾驶机动车外出,对交通安全采取放任态度,给不特定的行人、车辆等造成安全威胁,具有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从而证实了王某的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而是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办案中,经检察官多次沟通、教育,王某对自己“以身试法”的行为后悔不已,自愿认罪认罚,并表示不怨恨举报自己的那位孩子,只希望小王和他的未成年朋友吸取自己违法犯罪的惨痛教训,能够遵纪守法、认真学习。检察官同时对小王和他的朋友进行了批评教育,小王也表示今后将吸取教训,认真学习。王某担心的“父子矛盾”得到了化解,其对检察机关办案中兼顾“法、理、情”相统一的做法表示感谢。

【检察官提醒】父母教育子女应以身作则,严守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无证驾驶、醉酒驾车不仅危害公共安全,更会给孩子树立错误榜样。

责任编辑:周升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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