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第三方登录
预付式消费退费不再难 江岸法院判决退还办卡人未消费服务费
湖北日报 2025-04-14 19:36:39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畅、通讯员姜泰阳)近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二七人民法庭审结一起办卡预付式消费纠纷,法院判决某足浴店退还办卡人剩余未消费的服务费十万余元。这对预付式消费退费提供了案例标准判决。

一次充值金、一张会员卡,从午后的美容院到深夜的健身房,从特色的餐饮零售到定期的家政服务,预付式消费成为当下流行的消费潮流。

“办卡容易退卡难”也随之而来。“余额退款无处追讨”“商家失联充值打水漂”,这些预付消费领域的纠纷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信任机制。

近日,武汉市江岸区法院二七人民法庭审结的一起预付式消费纠纷,高度契合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法律精神,直击预付式消费领域“退费难”“跑路频发”等痛点,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预付款返还请求权等法律武器,构建“敢消费、愿消费、乐消费”的良性生态。

顾客王某在某足浴店多次充值购买并消费全身保健理疗服务,然而数次体验后王某感觉身体不适,出现过敏现象,于是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剩余预付服务费用。该足浴店认为王某过敏现象并不是理疗造成的,告知因消费者个人原因造成的违约不予退费。双方协商不成,王某将对方诉至二七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预付式消费合同的履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和商家应相互信赖、相互配合,在商家提供的服务不能满足消费者需求时,法律层面不宜强制双方继续履行剩余合同,而应当结合合同订立目的、履行情况等事实基础,尊重消费者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单方解除权。

本案中,王某因自身原因要求解除服务合同,某足浴店拒绝退还款项,双方服务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故王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

据此,在充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双方共同确认的购买服务项目及金额、实际消费次数、剩余未消费次数等因素,综合考量违约责任因素,最终判决某足浴店退还王某剩余未消费的部分服务费十万余元。某足浴店及王某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陈玉萱
点赞 0
收藏
已输入0个字
全部评论
  • 回复
    • 查看全部{{ item.replyCount }}条回复> 查看更多回复>
    • 查看更多回复>
查看更多评论 没有更多评论了
电子报
  • 湖北日报
  • 楚天都市报
  • 农村新报
政情
精彩推荐
  • 湖北日报客户端
  • 湖北日报官方微信
  • 湖北日报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