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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经营中,
双方产生分歧,
一方将车辆强行扣押,
产生的损失又该如何承担?
基本案情
栗某某(甲方)与何某某(乙方)就鄂QXXX旅游客运车辆签订《车辆承包运营合同》,约定车辆产权属甲方,甲方享有车辆的管理权,合同到期或者车辆下线后车辆的残骸归甲方;乙方出资 10万元拥有车辆25%运营股份,盈亏及风险按运营股份比例承担,乙方必须自己驾驶车辆,若无法驾驶车辆,分红按 25%核算。
2024年2月2日,栗某某与何某某等协商后达成《2024年1月1日之前的财务结账清单》。《2024 年1月1日之前的财务结账清单》作出后,栗某某制定了新的《车辆承包运营合同》和《车辆承包营运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与《2024年1月1日之前财务结账清单》不符,何某某拒绝签字,并于2024年3月5日将鄂QXXX车辆扣留。
何某某于2024年6月7日将扣押车辆交还给栗某某,经检查鄂QXXX车辆没问题。栗某某接收了该车辆。
因何某某扣留鄂QXXX 车辆不再出车,致使原告承接旅游包车业务不能正常履行,导致栗某某运营损失。经鉴定,鄂QXXX车辆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6月7日期间的停运损失为34357元。鉴定费5000元。
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二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第一千升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虽然双方对于《2024 年1月1日之前的财务结账清单》中所有权还是运营合伙份额的转移存在分歧,但无论是所有权的转移或者运营份额的转移,被告何某某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非扣留车辆,现被告何某某扣留该车辆,侵犯了原告栗某某对该车辆的占有权利,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何某某扣留鄂 QXXX 车辆虽存在过错,但被告何某某扣留该车辆的原因系《2024年1月1日之前财务结账清单》的表述存在歧义,而该车辆原系何某某合伙运营,故被告何某某扣留该车辆是事出有因。
在被告何某某扣押车辆期间,原告栗某某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向被告何某某下达了出车任务,对造成的损失亦存在过错,依法应当减轻被告何某某的赔偿责任。结合原、被告之间的过错以及实际损失,本院酌定被告何某某对鄂QXXX 车辆的停运损失承担 70%赔偿责任,原告栗某某自负30%责任。
最终判决:被告何某某赔偿原告栗某某经济损失、鉴定费共计27549.73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何某某使用扣留车辆的过激行为来表达诉求,即使有理的一方变成无理的一方,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生活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要冲动,应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信法律、依靠法律,才是正确的维权之道。
来源:来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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