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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通讯员 王亚姿 方子娟
“何功伟烈士为了建立新中国抛头颅洒热血,值得永远景仰!保护好何功伟烈士故居,是对何功伟烈士最大的崇敬和最好的告慰。”近日,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涉何功伟烈士故居的相邻关系纠纷案。
该案一方当事人为当地村民,另一方当事人则是负责修缮维护何功伟烈士故居的管理单位。咸宁市咸安区法院与咸宁中院通过一审、二审程序,最终确认管理单位并未侵害故居隔壁所住村民的相邻权,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何功伟曾先后任中共鄂南、鄂西特委书记,1941年被敌人杀害。他牺牲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青年委员会称之为“全体青年的楷模”。何功伟故居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桂花镇柏墩村,当事人何某是该村村民。
1995年,何某经同族村民同意,置换买得何功伟故居北面多间旧厢房。2002年,何某拆除旧厢房并就地重建新房。新房建成后,房屋正门与何功伟故居主门楼并排朝向村主干道方向,南面墙与故居北面中间形成一条巷道,巷道中间共用一条排水沟,沟沿两边铺有石板。巷道出口共用一处门楼,该门楼为故居主门楼。
2022年,为保护文物安全及布展资料安全,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对故居实行日常全封闭管理和预约免费开放的管理模式,关闭了故居与何某私房相邻巷道的前后两处门楼的出入口,将门楼锁备用钥匙存放于柏墩村村委会,方便邻里村民应急需要。
“何某认为,故居门楼封闭管理不仅使其无法自由进出巷道,还侵占了巷道内属于他的石板,使其遭受经济损失。”承办法官余杰介绍,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桂花镇文化服务中心赔偿石板及宅基地租金50万元,并保障其在相邻巷道门楼的通行权。
受案后,咸安区法院多次就处理相邻关系相关法律法规分别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上门走访实地查看,组织双方调解。
经调解,桂花镇文化中心同意为何某日常生活所需随时提供通行便利,村委会也承诺,有需要时可随时拿钥匙去开门。但何某仍坚持要求解除故居门楼封闭管理,并赔偿50万元经济损失。双方意见过于悬殊,难以达成一致。
“烈士故居是人们缅怀革命先烈、学习革命文化的重要场所。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余杰说,本案定分止争的关键在于,如何平衡文物保护单位与村民之间的相邻关系。
法院审理查明,何功伟故居从建造使用之初就是与周边村民共墙搭业,共用排水沟,属于四合院落式鄂南传统民居建筑。在何功伟故居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前,故居门楼与巷道均为公共设施,并不是个人私产。
关于何某的相邻权权益,法院查明,其房屋与何功伟故居相邻的巷道南面墙上,仅有厨房、厕所开窗,不存在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形。且何某家的生活污水可通过公共巷道排水沟排出,若有修缮房屋需要,也可以去村委会拿钥匙,不会影响其日常生活。
综上,咸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何某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何某提出上诉,咸宁中院依法维持原判。
“这起案件不仅是对涉烈士故居相邻关系的一次司法判定,更是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审判工作的生动实践。作为司法机关,我们既要重视英烈权益与承载英烈精神的纪念设施保护,也要通过司法裁判普及红色文化,通过鲜活案例引导形成良好社会风尚,凝聚向上向善力量。”咸宁中院有关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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