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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排查无线电干扰172起 湖北筑牢电磁空间安全屏障
湖北日报 2025-02-12 18:51:42

湖北日报讯(记者刘宇、通讯员胡敏、李昱成、杨雨梅)2月13日是第十四个“世界无线电日”。记者从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获悉,去年共排查无线电干扰172起,保障重大活动和重要考试无线电安全529场次。2月12日,湖北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推出5个无线电管理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普法。

典型案例包括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宜昌监测站查处某旅游公司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十堰监测站查处某抵押车贷款公司非法设置使用GPS干扰器干扰无线电通信案、襄阳监测站查处某粮油厂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通信基站案、恩施监测站查处易某某销售未经备案的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以及荆州监测站查处刘某擅自设置、使用中继台案。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国家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在赋能新型工业化,支撑制造强国、航天强国、网络强国建设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无线电发射设备在各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微功率短距离设备的使用尤其突出,无线电频率设备未依法依规使用而造成的干扰也逐年增多,易形成安全隐患。

据介绍,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将坚持严执法与强宣传、优服务并重,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持续将普法融入执法工作全过程,开展政策宣讲,提高依法用频设台意识,有力保障公众移动通信安全有序,守卫电磁环境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附5个典型案例:

①无线电频率,不得擅自使用!

2024年11月,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宜昌监测站查处某旅游公司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公众移动通信案。

一、基本案情

11月中旬,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宜昌监测站联合宜昌市文旅局执法支队、三峡集团保卫部等单位,开展无线电领域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发现某旅游公司在景区内开展无线讲解设备租赁服务,现场使用无线讲解设备32套。通过技术人员监测分析,判定使用的无线讲解设备为干扰源。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普法教育,并对涉案设备关停、予以先行登记保存。

随后,执法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设备进行检测,确定涉案设备具备无线电发射功能,其无线电发射频率占用了公众移动通信专用频段,在未经许可的频率范围内进行发射,对合法用频业务产生有害干扰。上述检测结果经涉案公司确认无异议。

二、处理结果

某旅游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11月中旬,执法部门对某旅游公司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公众移动通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11月底,执法部门向某旅游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涉案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12月,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涉案公司作出没收违法设备32套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公示,同时,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合规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备的建议。该涉案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②GPS干扰器,不得非法安装!

2024年4月,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十堰监测站查处某抵押车贷款公司非法设置使用GPS干扰器干扰无线电通信案。

一、基本案情

4月3日,十堰国际马拉松比赛开赛在即,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十堰监测站在赛前无线电安全监测巡查中,发现异常GPS信号,造成大面积通信干扰,对民航通信安全造成隐患。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十堰监测站联合公安、国安、机场办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经技术监测定位,迅速锁定干扰源为某工业园内一仓库内设置使用的2台GPS干扰器。执法人员调查得知,该涉案设备为某抵押车贷款公司擅自设置2台GPS干扰器,占用合法业务频段,产生有害干扰。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公司负责人进行了普法教育,并依法暂扣了2台涉案设备。上述调查结果经涉案公司确认无异议。

二、处理结果

某抵押车贷款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造成有害干扰。4月3日,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某抵押车贷款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进行非法的无线电发射活动,造成有害干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扣押了2台GPS干扰器。4月22日,执法部门向某抵押车贷款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该涉案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5月6日,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涉案公司作出没收违法设备2台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公示,同步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合法合规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备的建议。该涉案公司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③手机信号放大器,不得擅自设置!

2024年5月,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襄阳监测站查处某粮油厂擅自设置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干扰公众通信基站案。

一、基本案情

5月,襄阳市樊城区一处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受到干扰,严重影响周围群众通话质量。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襄阳监测站迅速排查,经技术人员监测定位和现场测试,确定干扰源为某粮油厂办公区内安装的手机信号放大器。

执法人员现场告知该厂负责人违法事实,并进行普法教育,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该厂负责人积极配合,现场拆除涉案设备。同时,执法人员了解到,该粮油厂擅自安装使用手机信号放大器是为了满足生产办公需求。为保障企业生产平稳运行,执法人员联系公众移动通信运营商,及时协调解决了厂区手机信号覆盖问题。

二、处理结果

某粮油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5月,执法部门对某粮油厂进行立案调查。6月上旬,执法部门向某粮油厂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并同步告知合法合规使用无线电频率和设备建议,该涉案厂未提出陈述、申辩。6月中旬,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该涉案厂作出没收违法设备1台的行政处罚,并将决定送达、公示,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该涉案厂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④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非法销售!

2024年7月,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恩施监测站查处易某某销售未经备案的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案。

一、基本案情

7月23日,省无线电监测中心恩施监测站开展无线电发射设备线下销售市场检查。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易某某经营的光纤线材经营部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并销售疑似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对讲机。

执法人员立即展开核查,易某某销售的两款无线对讲机是在国内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且一款未进行销售备案,一款未取得型号核准。执法人员对涉案的两款对讲机依法予以先行登记、证据保存。上述核查结果经易某某确认无异议。

二、处理结果

易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未经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7月23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办理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7月26日,执法部门对易某某的光纤线材经营部进行了复查,当事人已停止销售应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对讲机,并积极在无线电发射设备销售备案信息平台办理了备案手续。同日,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8月5日,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销售设备1台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公示,同步告知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⑤中继台,不得擅自架设!

2024年10月,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荆州监测站查处刘某擅自设置、使用中继台案。

一、基本案情

10月上旬,湖北省无线电监测中心荆州监测站在重点频段监测中,发现松滋市区域出现不明信号,经与台站数据库比对,确认该信号为非法信号,且对合法用频业务造成干扰。执法人员通过技术监测和分析定位,锁定不明信号为松滋市某小区楼顶的中继台。

经查,该非法中继电台为出租车司机刘某私自架设,用于出租车司机群体日常运营沟通。执法人员现场对刘某进行普法教育,并拆除该非法电台,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前往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相关设台手续,申报办理期间不得再擅自架设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

二、处理结果

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六条、十四条及二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10月上旬,执法部门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同时,提出设台用频申报的建议。10月中旬,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10月下旬,当事人未办理设台手续,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设备1台的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公示,同步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编辑:王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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